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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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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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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实务

权威案例,实务和理论学习必备

2016-12-20 1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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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3144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20 页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562031444 ; 978-7-5620-3144-4

目录

案例与法--兼论两大法系的法律方法论之异同(代绪论)
**章 债的一般原理
**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债的三要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第二章 债的分类
**节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节 根据债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第三节 根据债的标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四节 根据数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五节 根据债的执行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三章 债的发生原因
**节 合同行为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四节 侵权行为
第五节 单方允诺
第六节 其他原因之债

第四章 合同的一般原理
**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种类

第五章 合同的成立
**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节 合同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内容补缺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三节 保证
第四节 定金

第九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
**节 绪论
第二节 债的变更
第三节 债的移转

第十章 合同的终止
**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债的抵销
第四节 债的提存
第五节 债的免除
第六节 债的混同

代跋
“民有私约如律令”考
展开全部

节选

bsp;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
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所谓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债务人只有全面地、适
当地实施了其合同义务,才能使债权人在合同中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所谓“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和要求。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恰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
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
方式,全面地履行合同的义务。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
    拍摄电视剧迟延投入资金损失赔偿案[1]
    1995年7月16日,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电视剧的合同书。合
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
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
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
    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合同签订的当日,力田企业以20万元
稿酬从案外人处购得用于拍摄该剧的脚本。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间,双方如
约合作完成了20集的前期拍摄工作,并产生20集素材带,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5
万元用于聘请导演、演员,购置服装、道具、租用场地及支付剧务人员报酬。在将进行
后期制作工作时,双方因特技制作费用和资金拨付问题发生争议,致后期工作停滞。
     为使已拍成的素材带早日制作为成品,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
东方影视认为,力田企业不及时拨款,擅自剪接磁带是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出诉前保
全申请,请求封存20集素材带,并主张由自己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经法院诉前调解,
力田企业又实际拨资4万元交由东方影视用于剪接工作。但双方在质量方面又发生
争议,致使全剧工作全部停止。如要完成全剧工作,尚欠特技制作、动作效果、配音、音
乐制作和剪接成集等后期制作工作,完成此工作尚需资金投入。
    东方影视向法院起诉称:1995年7月16日,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
合同书,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力田企业迟迟未投入应投资金,延误了电视剧的制作完
成,错过了发行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力田企业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侵犯
了我方的制作权。要求判令力田企业履行拨款义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方损失60
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力田企业答辩称:与东方影视签订合同后已如期履行了拨款义务。依合同规定.
我方有权审定制作费用预算,东方影视未提供后期制作费用预算,致我方无法审定和
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我方提供后勤服务,并无侵权过错。要
求驳回东方影视之诉讼请求。力田企业同时提出反诉称:东方影视在前期拍摄中不尽
职责,失误较多,干扰导演工作,挪用剧组资金;后期干扰制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
求修改合同第1条,取消东方影视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权利,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修改
显失公平的利润分成比例,全部诉讼费用由东方影视承担。
【审理判析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订的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合
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东方影视享有电视剧
制作的权利,对电视剧的艺术效果、质量负责;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资金投入,享有监
督资金使用及审定制作费用预决算权利。力田企业未拨付后期制作资金,东方影视宣
布资金到位前,暂停电视剧后期制作工作决定后,力田企业组织进行剪接工作,是对东
方影视制作权利的侵权行为。现双方互不信任,难以继续合作,应解除合作合同为宜。
    双方又均要求独自享有电视剧后期制作及发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对
音像制作的有关规定,电视剧的制作权只能由制作单位即东方影视享有,东方影视应
返还力田企业投入的资金。据此法院判决:解除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的合作拍摄
合同;电视剧后期制作、发行工作交东方影视负责完成;全部资料、磁带、服装、账目等
物归东方影视所有;东方影视一次性给付力田企业人民币369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拍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东方影视组织剧组人员进行拍摄工
作,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9万元,其合作期间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属于双方共同
 所有。该剧后期制作工作未能实施,系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拨款方式约定不明,及对
特技制作费商定不妥所致,其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剧的制作权来源于编剧的授
权,且在合作合同中有“可优先使用力田企业设备”之约定,故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了剪接工作。
    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一方有投资能力。一方有电视剧制作的资格,且已经实
际履行并产生出素材带这一事实,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
以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终将素材带加工制作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电视剧
为宜。此外。鉴于东方影视表示已无法使用素材带,也不能另找合作者,及力田企业作
为本剧的投资人,亦有可供制作电视剧的设备和资金,可由力田企业继续投资,完成全
剧制作工作,并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等工作,由东方影视作为监督
实施者,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件。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力田企业与东方影视继续履行1995年7月
16日签订的合作拍摄合同;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和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工作由力田
企业负责完成;东方影视负责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并负有提供拍摄、发行该剧时所必
需的有关证件等协助责任;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与拍摄电视剧有关的资料、素材带、服
装和账目等物归力田企业所有。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问题。
    根据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
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
    在本案中,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订的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合同,是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东方影视享有电视剧制作的权利,
对电视剧的艺术效果、质量负责;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资金投入,享有监督资金使用
及审定制作费用预决算的权利。力田企业提出东方影视未提供预算,致其后期制作不
能拨款之说缺乏证据。力田企业未拨付后期制作资金,东方影视宣布资金到位前,暂
停电视剧后期制作工作决定后,力田企业组织进行剪接工作,是对东方影视制作权利
的侵权行为。
    力田企业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即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
照合同规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全面履行
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数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和
法律的蚓.定.否则均可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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