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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750368518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A5
  • 页数:622
  • 出版时间:2008-06-01
  • 条形码:9787503685187 ; 978-7-5036-8518-7

内容简介

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地区法律状况的整体表现,涉及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的整体水平,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等的发展状态。
一方面,由于法律文化,是与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的生活习俗、经济水平、政治形态、社会发展等整体文化的状态紧密相连,世界上有多少个民族、国家和地区,就必定会存在多少种法律文化系统,因此,法律文化不会是单一的,而必定是多元的。
另一方面,世界上存在着的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在其诞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也必定会受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因而在其自身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地带有其他法律文化系统的因子;同时,在世界各个法律文化系统之间,也会互相影响,彼此交融,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混合的法律文化——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一种没有受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影响的法律文化系统。因此,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交融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

目录

一、主题论文
 张怀印/“混合法系”理论研究
 丹尼尔·维瑟 朱伟东译/混合法律制度生成中的文化力量
 卢鹏/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兄 视——法学与历史学的视角
 黄宇昕/混合法律体系视野下的苏格兰法
 王小波/试论古代罗斯法律的拜占庭影响
 王志华/借鉴与超越——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论
 石川英昭/古代日本法中的中国法的影响
 赵立新/日本法的现代化与英美法的影响——兼论普通法的精神
 马明贤/混合的法律文化:埃及法制现代化
 贺鉴/混合法的典型:南非1996年宪法制度述评——以西方四国宪法对南非新宪法的影响为视角
 夏新华/中国法的“混合”性与未来世界三大混合法系
 孟红中国近代区域性刑法中的外来因素——以台湾地区近代刑法为例
 刘星/混合法国际研讨会述评
二、专题论文
 何柏生/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李 /授予同盟者居民市民权的法律博弈——巴尔布斯案件评析
 齐云/对西塞罗《为弗拉库斯辩护》的分析——以搜刮钱财罪考察为中心
 杨代雄/对优士丁尼关于家父权的若干敕令的解读——兼论古罗马后期家庭观的历史转型
 吕世伦程波/近代法理念的萌动——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探析
 程汉大/政治与法律的良性互动——英国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
 陈融/中世纪英格兰的“债务之诉”探析
 咸鸿昌/多样化历史渊源的整合与英国土地法的发展
 李炳烁/美国*高法院的能动主义司法哲学:一个规范性分析
 蒋岩波宋艳华/日本反垄断法的文化背景分析
 费晶晶/休妻——男性的权利?——伊斯兰家庭法离婚制度浅议
 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
 李游/宗教对中西方古代法律的影响
 马聪/无数对立事物的调和者——吴经熊对霍姆斯的解读
 王蓓/对《白鹿原》中一件往事的追问:他为什么一再要求被绑入狱?——在法律多元情形下,法律文化何以从混乱走向混合
 马剑影中国法律文化的“常”与“变”——对待法律移植的一种立场
 李秀清/那所法学院(Michigan Law School)——是纪念,也是体认
三、论点精粹
四、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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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覞视——法学与历史学的视角 卢鹏
法律一体化是个时髦概念,但却不是个历史突发事件。在人类漫长的交往史中,今天的法律一体化发展只是过去过程的一个延续。法律的一体化就像发自不同源头却一致流向低处的河水一样,曾经在世界的不同地域和人群中,彼此分离但却趋向一致地进行着。在历史发展的某个时期,这万条溪流的分合起伏,终于汇成江海,无数局部的旋涡和浪涛,*终形成了一股洪波巨涌。
但观水之术,人有不同,或览水面之波光,或耽水底之暗流。关于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法律问题的研究,历史学方法与法学方法也有不同的视角。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按照法学的思考方法,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泉:它创造了国家并规定着国家的意志构成,根据这种国家意志,又进一步产生了制定法形式的其他法律规则。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涉及我的和你的、商业的和交往的、家庭的和继承的法律,即私法,构成了较为稳定的基础,而国家法则构成了可以改变的‘上层建筑’。”在拉德布鲁赫看来,秩序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以及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是复杂的、多面的,不同的研究角度,关注问题的不同侧面和层次;不同的研究方法,揭示对象的某种状态和特征。苏东坡的“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是这个道理;波尔的微观物理中的“波粒二相性”也是这个道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问题也是如此。以法学的眼光来看,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是一个设计,是一个评价,不是一个宿命:人类理性在法律发展中不是无能为力或无所作为的。以历史学的眼光来看,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是一个描述,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目的:法律发展不是“以全球政治统一来实现全球法律统一”,也不是要“以全球法律统一来促进全球政治统一”;全球化时代不是“全球国家”或“法律统一”的时代。从法学角度说,法律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是政治,国内政治推动以及国际政治妥协,是世界法律发展的*直接*主要的动力。但是,从历史学角度说,全球范围内的民间法律实践,特别是法律选择上的意思自治,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深刻*根本的动因之一,由当事人法律选择而引发的法律竞争,虽然主要发生于私法领域,但在世界法律发展中的影响却是极其深远的。
从法学的视角看,即从法律发展的政治动力角度看,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模式大概有四种:立法主导的法律发展、司法主导的法律发展、谈判缔约的法律发展、范本采纳的法律发展。
先看**种:立法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即首先通过武力或外交取得政治上的统一,然后通过中央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这种模式比较典型的有:汉谟拉比王朝的法律统一、中国秦王朝的法律统一、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等。巴比伦王国统一全国后,尤其是巴比伦王朝第六王汉谟拉比完全统一两河流域后,为了巩固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地方法律冲突,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实行“跨海内以制诸侯”的包容之术的同时,大力实行“天下无异意”的“安宁之术”,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统一法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特别是拿破仑执政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典,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得以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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