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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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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251281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5
  • 出版时间:2010-01-01
  • 条形码:9787802512818 ; 978-7-80251-281-8

本书特色

一本运用于实践的纠纷解决指南,一个服务于生活的简明法律读本,一部贯穿于人生的法律智慧宝典。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目录

**章 透析热点法律问题——人人都应知道的法律常识
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
人肉搜索,守好你的法律尺度——网络隐私权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正当防卫
许霆取款案,多按一个“0”改变一生——盗窃罪
力拓事件背后的暗战——商业秘密
死刑犯蒙冤昭雪,451天牢狱之灾价值几何——国家赔偿
谁该为网络下载埋单——版权
清洁工“捡”金是非——侵占罪
环境污染,后患无穷——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走近生活——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种种歧视——平等权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搜”出来的反思——人身自由权
坚决对“咸猪手”说不——性骚扰
每个人都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
在其位,不谋其政——渎职
第三章 给动财和人身安上“防盗门”——人身财产法律常识
大打出手为哪般——聚众斗殴
你的“形象”价值百万——肖像权
进屋盗窃被发现,与人扭打变抢劫——盗窃与抢劫
讨薪有理,绑人犯法——非法拘禁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遗产继承中的债务问题
即使爱情甜如蜜,也要把账算清楚——夫妻财产问题
见义勇为者能否要求被救助者给予补偿?——无因管理
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商业法律常识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伙
如此“忽悠”不合法——虚假宣传
山寨现象的是与非——知识产权
刀尖上的资本之舞——非法集资
第三人所做出的承诺——担保
“盘活”企业沉睡资产——浮动抵押
扰乱公平竞争的商业“潜规则”——商业贿赂
通用汽车救赎之路一破产保护
第五章 顾客就是上帝一消费法律常识
蒙牛特仑苏“0mp”风波的“幕后台前”——消费者知情权
拒绝毒奶粉,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生命健康权
别透支了未来的信用——信用卡诈骗
消费者可以说“不”——自主选择权
打折商品是概不退换吗?——索赔权
公买公卖,童叟无欺——公平交易权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受尊重权
欺人只能一时,诚信才能长久——价格欺诈
第六章 温水煮青蛙——职场法律常识
没有永远的“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逃避责任的“潜规则”——不签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
当假期遭遇谋生压力——休息休假权
谁动了你的薪酬——劳动报酬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脱密措施和竞业禁止
第七章 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你的婚姻你做主——婚姻自由
难以消除的齐人之福——重婚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夫妻之间的隐忍之痛——家庭暴力
给爱人一块“自留地”——隐私权和知情权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曾经的爱情结晶,如今的归属难题——子女的抚养权
割不断的骨肉情——探视权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义务
继承有先后,法律定次序——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意外情况——代位继承
白纸黑字定下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
第八章 翩跹起舞的安居梦想——购房法律常识
业主上演“抢房大战”——合同诈骗
让被拆迁人花少钱换新房——产权调换
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
房屋究竟属于谁——房屋所有权
谁侵犯了你的通风采光权——相邻权
一字之差引纠纷——定金与订金
新房东无权逐旧客——买卖不破租赁
第九章 生命的代价——医疗法律常识
患者如此维权——医患关系
让“开胸验肺”成为历史——安全卫生权
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权利——社会医疗保险
无法回避的医疗风险——医疗事故
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鉴定
做自己的主人,动想动的手术——知情同意权
第十章 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保险法律常识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利益
保险赔偿中*根本的依据——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的“守护神”——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并非越多越好一重复保险
保险中的*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
终结投保容易理赔难——不可抗辩条款一
第十一章 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交通法律常识
违章驾驶,害人害己——肇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有损害方有赔偿——损害后果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方式——民事责任竟合
过错越大,责任越大——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由谁来负责——赔偿责任主体
无过错即无责任——免责事由
第十二章 法理常识面面观
小心你借出去的钱“打水漂”——诉讼时效
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不知情的“第三者”——善意取得
主次之分_共同犯罪
屡教不改——累犯与数罪并罚
减免刑事处罚的前提——自首和立功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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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读者在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可以开阔视野,增加知识,让自己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是一把打开充满神秘的法律之门的钥匙,同时它还是一把利剑,在你蒙受冤屈的时候,为你排忧解难。

相关资料

**章 透析热点法律问题——人人都应知道的法律常识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2008年12月14日,四川男子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四川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诉后,终审法院没有改变罪名,但认为孙伟铭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也许有的读者朋友们会问,明明是交通肇事,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是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成了无期?原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国家对汽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是因为作为现代交通工具的汽车,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又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案中,孙伟铭明知国家的规定,仍然漠视社会公众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不计后果,在车辆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违章跨越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的严重后果。而且孙伟铭对于所发生的一切并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所以在*终对其定刑的时候,判决其行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是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衡量的。虽然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依法严惩,但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孙伟铭归案后真诚悔罪,多次写信或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通过其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

作者简介

宣炀,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浙江绍兴人。致力于百姓日常法 律和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曾出版《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西点精英告诉你:为什么成功》等著作。其中《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全国青少年优秀图书,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新闻出版报、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对该书作了推介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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