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 ISBN:978780247839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367页
- 出版时间:2010-06-01
- 条形码:9787802478398 ; 978-7-80247-839-8
本书特色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第4辑)。
目录
节选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是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相关资料
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携程公司是否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利用其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诉称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此外,黄金假日公司又称,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与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亦不作审查。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称携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负担。上诉理由判决后,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进行的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自称是“携程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行网”“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等方面,而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采取回避态度或进行错误认定;(二)被上诉人不仅在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还在旅游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与上诉人存在非法竞争关系,其没有经营“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的资格,却实际从事这些业务,而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两方面的事实。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任何司法审查,却认定:“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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