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1218829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3
- 出版时间:2016-02-01
- 条形码:9787112188291 ; 978-7-112-18829-1
内容简介
《物业管理法规(第二版)》是为物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掌握我国物业管理法规而编写的。在内容上突出指导性、理论性与实践性、适用性相融合。 《物业管理法规(第二版)》是在2004年出版的《物业管理法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成的。本次修订分上、下两篇以及附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新增加了基础知识的内容,新增了情境教学的内容以及相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和办法条例。此次修订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务实精神与创新意识。 《物业管理法规(第二版)》可作为高职高专物业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和社区管理等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以供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参考。
目录
1 物业管理法规概述
1.1 物业管理的法学释义
1.2 物业管理立法
1.3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复习思考题
2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2.1 物权法概述
2.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2.3 不动产登记制度
复习思考题
3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制度
3.1 物业服务企业概述
3.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3.3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复习思考题
4 业主及业主大会
4.1 业主
4.2 业主大会.
4.3 业主委员会
4.4 管理规约
复习思考题
5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5.1 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5.2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5.3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5.4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5.5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复习思考题
6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6.1 法律责任概述
6.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6.3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下篇 情境教学
情境1 物业管理项目进入
1.1 物业管理项目进入概述
1.2 物业管理项目进入的方式
复习思考题
情境2 物业的承接查验
2.1 物业承接查验概述
2.2 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范围和条件
2.3 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2.4 物业承接查验的责任
2.5 物业承接查验争议的解决
2.6 典型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情境3 入住和装修
3.1 人住
3.2 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
3.3 典型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情境4 物业日常管理服务
4.1 日常管理服务一
4.2 日常管理服务二
4.3 日常管理服务三
4.4 典型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情境5 物业管理项目退出
5.1 物业管理项目退出概述
5.2 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的方式
5.3 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的步骤
5.4 项目退出移交资料内容
复习思考题
情境6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6.1 物业管理纠纷概述
6.2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6.3 物业管理纠纷的防范
6.4 典型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附录
节选
《物业管理法规(第二版)》: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对外就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此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份共有。 (3)共有财产的分割 根据《物权法》**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选择下述3种方式之一进行分割: **,实物分割。 在共有财产可以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前提下,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杨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 第二,变价分割。 对于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分割减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由各共有人对货币进行分割。例如一幢房产。 第三,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幅画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2.1.4用益物权 2.1.4.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1.4.2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2.1.4.3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依照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营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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