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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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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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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作,经典权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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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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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37259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97
  • 出版时间:2003-02-01
  • 条形码:9787100037259 ; 978-7-100-03725-9

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源远流长,而且已经完全融入了西方思想文化的血液,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一个弥久长新的源泉(晚近西方社会政治哲学以契约论的形式复兴就是一个明证)。本书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论*强者的权利、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等内容。

目录

前言
**卷
 **章 **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初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章 政府总论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国君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第九章 结论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译名对照表
展开全部

节选

**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章 **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问题在于要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然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格老秀斯否认人类一切权力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者而建立的。他引了奴隶制为例。他*常用的推论方式,一贯都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人们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更能自圆其说的方法,但也不见得对于暴君就更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于羊群的品质,作为人民首领的人类牧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于人民的品质。据费龙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便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做出结论说: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推论。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隶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萨士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会感谢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许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谱来,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如何,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是他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第三章 论*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得出了*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会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一种什么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劫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这里有不少含混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活下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作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就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得到的是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罢了。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以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末,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
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了这种所谓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照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很显然,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都绝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绝不存在任何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彼此是仇敌。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能存在于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
个人之间的殴斗、决斗或者冲突,这些行为根本不能构成一种状态。至于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认可、但被“上帝的和平”所悬为禁令的私人战争,那只是封建政府的滥用职权,它如果曾经是一种制度的话,也是一种违反自然权利原理并违反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这项原则也符合一切时代所确立的准则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经常实践。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它们的臣民下通告。外国人,无论是国王,是个人或者是整个民族,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那就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中,一个公正的君主尽可以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他尊重为他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那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有时候,不杀害对方的任何一个成员也可以消灭一个国家。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为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并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则。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而是得自事物的本性,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至于征服权,则它除了*强者的法则而外,就没有任何别的基础。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的人民的权利;那末,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利,就不能构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唯有在不能使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因此,把敌人转化为奴隶的权利,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从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那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
  ……

作者简介

(法国)卢梭 译者:何兆武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zui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 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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