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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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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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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2条)
ztw***(三星用户)

心得与感受

台版德汉对照,注释详尽,爱德印刷,可与陈卫佐译注的《德国民法典》一起阅读

2021-04-25 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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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w***(二星用户)

书籍很好,邮递迅速!

2020-11-20 18: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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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28011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788
  • 出版时间:2017-09-01
  • 条形码:9787301280119 ; 978-7-301-28011-9

本书特色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1. 收录*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目录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戴东雄(修订)
**编 总则编
简 介
**章 人
**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第二节 法 人(§§21—89)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
**节 行为能力(§§104—1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节 给付义务(§§241—292)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节 清 偿(§§362—371) .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第四节 免 除(§397)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节 买卖、互易(§§433—480)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章 占 有(§§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第三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第四章 役 权 .
**节 地役权(§§1018—1029)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节 抵押权(§§1113—1190)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地上权法(§§1—39)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章 民法之婚姻
**节 婚 约(§§1297—1302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第二章 亲 属
**节 通 则(§§1589—1590)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节 监 护(§§1773—1895)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第三章 遗 嘱 .
**节 通 则(§§2064—2086) .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缩写说明 .
专有词汇索引表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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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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