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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出版社电子商务税收研究文集

中国市场出版社电子商务税收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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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21574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17-06-01
  • 条形码:9787509215746 ; 978-7-5092-1574-6

内容简介

彭启蕾博士从2005年开始持续关注和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完成了博士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本书是彭启蕾博士10多年来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研究成果的集合。既有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完整的理论框架研究,也有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与反避税、域名注册等诸多电子商务前沿税收问题的专题研究,还有针对社会热点撰写的纠偏性文章《也来说说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说说苹果税的税收问题》等,更有对未来网络经济环境下税制的设计、对未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的方向性指引。随着电子商务在优选的爆炸性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越来越成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相信该书的出版,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践具有很好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目录

实务研究篇
1 谈谈电商征税若干问题
交易形式并不影响纳税义务
依法征管是税务部门职责所在
税收流失规模需要科学测算
税务登记要考虑国情和技术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税款不合适
现实征管要抓大放小有所侧重
宣传工作任重道远不容忽视
“拔鹅毛”需环环相扣渐次发力
2 国际域名注册纳税性质判定研究
案件情况简介及征纳意见分歧
域名注册的相关概念及业务处理
业界的分类标准及管理规定
关于是否为特许权的判断
案件处理及借鉴
3 关于“税立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及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什么要开发“税立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税立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4 论税收数据分析的五项核心要素
确定主题
选择对象
运用指标、方法和模型
构建系统
组织管理
5 浅析信息化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方法及其实现
纳税评估的五个环节
解决纳税评估瓶颈
发挥税收信息化对纳税评估的支撑作用
6 电商征税:印度GST改革有新规
GST改革前中央有政策,各邦自定规
GST改革后采取统一激进的电商征税政策
对印度电子商务GST政策的评析
7 时评:说说“苹果税”的税收问题
8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税收问题探讨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发展的现状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特点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存在的两个法律问题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税务征管现状
……
9 互联网上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备案制度研究
10 电子合同印花税征管初探
11 电子商务环境下涉外企业的避税与反避税
12 依托第三方信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研究
13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反避税的研究与实践
14 关于数字经济下的税制构想

基础研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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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电子商务税收研究文集》:  不管是“买路钱”也好,平台费、渠道费也罢,一个客观事实是:苹果公司通过所谓的“苹果税”,从中国的消费者那里取得了收入。既然有来源于中国所得,必然会引发关于税收问题的思考。苹果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这笔收入涉及哪些税种?适用什么税目税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是谁?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在哪个环节征税?如何进行税收监管?上述问题,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无法直接找到答案,业界也颇有争论。然而,只有这些问题都回答清楚了,对“苹果税”的征税问题才有可能进入操作层面。为此,笔者尝试讨论一下上述问题,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业界的关注和讨论。  由于纳税义务不同,收取“苹果税”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上述问题的答案会有所区别。如果是居民企业相对简单些,尤其是营改增后,类似的直接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适用复杂度减少。税务部门只需要在政策上明确该笔收入的定性,据此适用相关税目征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明确将这笔收入计人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就要复杂得多,除了收入定性问题,还要判断我国是否有征税权,依据什么条款征税,怎么征税,等等。  据了解.苹果公司由位于卢森堡的iTunes Sarl直接从事对全球100多个国家的iTunes业务,从中国消费者取得的iTunes业务所得应该是直接流入了该公司。而从苹果公司股权架构、运营架构及对知识产权的安排看,通过成本分摊协议,注册于爱尔兰的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享有苹果公司在美洲之外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苹果在中国地区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为ASI。所以,我们暂且把“苹果税”的收入方当成非居民企业,把“苹果税”的税收问题当成一个国际税收问题来讨论。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和所得税问题,是否判定为来源于中国所得、是否有纳税义务,跟收入定性密切相关。“苹果税”到底属于劳务、技术服务、产品销售,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是我们要面对的*重要的问题。  苹果公司在《APP审核指南》中规定了APP应用内所有订阅、游戏币、付费内容、解锁等产生的支付,必须通过IAP(in-Apppurchase应用内购买)完成。相关软件不得采用其他的按钮、外部链接或者其他方式,让消费者使用苹果之外的支付渠道。如拒绝改变,苹果会拒绝发布其APP的更新,甚至将其从APPstore上下架。苹果公司把对“打赏”收费称为是“渠道费”,认为“打赏”并非是用户对内容提供者的支持鼓励,而是与购买游戏、音乐和影片一样,被视为应用内购,苹果应获得30%的分成。  很显然,苹果这个说法有些强词夺理。“打赏”是用户对内容提供者的自愿支付,苹果公司并未为“打赏”行为付出额外的劳动。同样是“打赏”,安卓系统的用户不需要额外支付30%,而苹果的用户要额外支付30%。之所以苹果公司能把“苹果税”坐实,靠的不是提供劳务,也不是提供技术服务,更不是销售给消费者产品,而是苹果公司生产的硬件设备,以及对装载在硬件设备之上的iOS等苹果系列操作系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为所有的APP要想正常运转必须依赖于操作系统的支持,APP公司对霸王条款不从者被直接下架就是死路一条,所以知乎、今日头条及各家直播平台不得不妥协。腾讯虽然实力雄厚,也只能选择在苹果ISO客户端放弃打赏功能的方式表达不满,就是因为腾讯自己的生态链中没有硬件和操作系统产品,腾讯自身的微信、QQ等所有软件产品都是搭建在操作系统之上,受制于人。从上述分析看,苹果公司之所以可以取得这项收入,完全依赖于其对苹果操作系统的所有权和很强的控制力,因此可以将此项收入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事实上也可以依据“使用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来将“苹果税”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  ……

作者简介

彭启蕾,山东烟台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注册税务师,微软认证网络工程师,国家税务总局科研人才库靠前税收领域专家。具有20多年税务领域工作经验,既参与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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