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020079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38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20200790 ; 978-7-5202-0079-0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研究法律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学者;研究中国当代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学者;对中国知识产权法感兴趣的读者 本书分为文化解构、专题剖析、国际博弈、历史回溯和总体评判等几个部分。从文化、历史、经济等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进行深入探讨。
内容简介
本书共译介美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有名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的10 篇研究成果,内容涵盖文化、知识产权法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领域,是交叉领域研究的范本。本书通过对传统以及新兴知识产权法议题的比较探究,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揭示知识产权法的特质,展现外国学者在观察中国法时的独到见解。外国学者对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但也不乏精品。虽然知识产权法只是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子集,但其蕴含的潜能无限,希望本书能够展现其中之一二。
目录
节选
书摘1 值得注意的是,暂且不论其经济力量以及其增长中的专利申请的份额,当谈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政策行动方案的规划时,中国还未找到自己的位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学说,仍有待于在中国商业文化中淬炼并升华。正当巴西和阿根廷在不断努力前行,并使他们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之观点为人所知时,中国仍在专注于知识产权的本地执行。为了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地商业社群以及人民之中的认可度,巴西及阿根廷的做法或许有可借鉴之处。然而,考虑到中国既是个经济上的巨人,也是个发展中国家的事实,中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相对缺席是不寻常的。中国若要成功保持其经济增长,就需要对内投资以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的执行,对于培育一种吸引创新的投资环境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国需要去探索TRIPS协定中所固有的灵活性,以确保其可提供基本药品以及获取教育材料。此外,当涉及保护传统药物以及文化等领域的新举措时,中国将会是扮演领导角色的*佳选择。 书摘2 中国被称为“山寨”的文化,以模仿能力闻名。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中国政治文化的特性,古代中国并未能发展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儒家教条的影响,以及古代中国缺乏正式法律之事实,“导致个人权利,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个人权利的缺失”。当相信作者及发明家在其作品中有甚至可与国家对抗的这一财产利益的观念,正在欧洲悄然发展的同时,中国在20世纪前为知识产权类权利提供保护的努力,则主要以维护帝国权力为重心。事实上,直到19世纪末期,政府还为那些完美地复制了西方技术的行为提供奖励。 知识产权首次在中国得到承认是在20世纪初,那时中国的港口刚开始向西方世界开放,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渐渐成为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尽管中国分别于1910年、1912年以及1923年颁布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但这些法律并未对外国人提供多少保护,而盗版现象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1949年后,私人财产权概念在中国并不太受欢迎。在那段时期,国家会自动获得任何发明的财产权利以及相应的经济开发权。在当时,任何发明都将会被视为集体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于1978年在中国重新出现。随着邓小平走上国家领导人的位置,中国与西方世界的联系也得到了恢复。1979年,中国与美国达成《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要求双方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保护。在1980年代,中国迅速赢得世界工厂的称号。税收减让、政府补贴以及廉价劳动力,吸引了许多欲降低成本并提高产量的公司,它们纷纷将其生产部门移至中国。与之相应,在1980年代中期,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对外策略渐渐改变,也加入了许多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1985年,中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其要求成员国提供互惠商标注册。中国于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一员,同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中国签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由此中国也就受制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设定的标准。 随着中国开始加入国际协定并追赶西方国家,其采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常常与西方国家的同类法律具有惊人相似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施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通过,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于1998年成立。这些知识产权法律被颁布后,又被频繁修正,并辅以各种实施条例、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措施,由此创设出让人费解的、由法律和相关指导意见组成的复杂拼接品。中国的领导人不断发表文章及讲话,强调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将会扮演的重要角色。在2009年以及2010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白皮书,以宣传其在知识产权裁判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供数据来展示其执行效率的提高。 除了所有这些明显的进步之外,在2005年,即中国加入WTO 4年后,美国认为中国在履行WTO义务上存在问题,而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根据美国贸易代表的说法,“从总体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仍是低效且无威慑力的。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持续地影响着许多产业的产品、品牌以及技术……” 直至2011年,中国仍在美国的重点观察名单上,并受到第306条的监控。 许多学者都曾推测过中国知识产权执行记录不佳的原因。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的低收入水平,认为这推动了对奢侈品的廉价复制件的需求;也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净进口国,因而中国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在国家的优先考量事项之列。还有人认为,在“中国政府部门与机构之间、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之间、开展调查与提起诉讼案件的高门槛之间、缺少培训与行政处罚的不足之间都缺乏协调”。还有人辩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西方国家所强加的,其并没有考虑到那些法律与中国的价值与道德并不匹配这一事实。 本文回顾了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阐明“法律文本”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所有人所能利用之保护之间的异同。本文将会对为数不多的存在英文翻译版本的既有案例进行评估,以确定在事实上,中国是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终,本文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了应对之策,并就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作出论断。
作者简介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在《法治周末》开设专栏《方寸正义》。 何天翔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欧盟刑法。 谢晴川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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