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305744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6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13057448 ; 978-7-5130-5744-8
本书特色
本书是湖南法学教育研究会2015年年会和2016年年会有关法学教育研究的部分成果。本书对于法学教育的各方面热点问题做出了深入浅出的介绍与论述,涵盖了法学专业本科至研究生教学、法律职业教育等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一系列的过程,内容上也呈现多样化特征,既包括传统的法学理论教育、逐渐成为热点的法律案例教学,也包括对于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教育等培养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是湖南法学教育研究会2015年年会和2016年年会有关法学教育研究的部分成果。本书收录的内容不仅有普通高校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论述,也有党校行政学院关于干部法律继续教育问题的探讨,既有法律本科、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育的再研究,也有对研究生法学教育问题的剖析和对策之分析,既有对法学知识和技能培养方法改革研究之深化,也有对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教育的践行与思考等
目录
目录
法学教育理论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比较分析
依法治国视域中高校学生法治教育发展的中心、重心与核心
建设完备法律服务体系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因应之策
基于创客教育的法学教育创新路径研究
女子高校发展知识产权专业的思考
论法学本科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与法治信仰的形成
法学课程教学
交叉法学课程经济法律通论的教材内容重构与教学模式创新
“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运用
女性学专业“性别与法律”课程教学探索
论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思考与运用
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适用与完善
国际法案例教学在地方普通本科法学教学中的意义与应用探析
法学实践教学
论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
转型背景下模拟法庭与本科生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
法律专业院(学院)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实践
教学机制的困境与突破
论地方转型高校法科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路径
地方高校专业转型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新探索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生活化具体路径探讨
基于专业技能培养的高职顶岗实习标准构建
转型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的转型理论与实践
法学师资建设
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市级电大教师自我培养的思考
“校局合作”基础上试行“双导师制”初探——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
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及其整合治理研究
法学人才培养
新形势下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法科学生在高校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法治中国视野下法学本科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实现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完善对策研究
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几点思考
试述电大毕业论文质量下滑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现状分析与原因探究
节选
一、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越来越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王泽鉴先生提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起,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推广,至今已取得相当的进展和成果。归纳起来,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教学法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兰德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要掌握法理和法律条文,更要将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 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律师培养为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但适用过程中其弊端也表现明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判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对教师及学生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学生和法学院;第二,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法在大班授课时极易导致时间的浪费,没有充足时间来说明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第三,过于重视逻辑推理而轻视生活的真实经验,易导致学生对整个案例缺乏真实的情景认识和现实体验。 (二)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法 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法官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才能取得申请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次国家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笔试、口试都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德国采用的实例研习模式主要包括讲授课、研习小组和练习课。讲授课以教师讲授为主,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培养;研习小组是将民法、刑法、公法的学生划分为小组,由助教带领做案例题并讲解,学习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重在培养学生独立进行法学研究的能力及论证说理能力;练习课是对错综复杂的教学案例进行重点研究,需要查判例、学说并进行分析。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石。 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建立在其法律高度法典化的基础上,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有本质的区别。德国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的时间过长,毕业生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年龄较大。第二,培养法官的目标模式使课程设置偏重司法,忽视律师等法律职业。第三,在大学教育和实习期中着力培养学生成为法官的构思并不完全符合社会的现实需求。 (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一词是由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是指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件的虚拟法庭。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的撰写、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熟悉司法审判及仲裁的实际过程,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沉闷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得到众多国家高等院校的认可和普及。 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途径,但其适用过程中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性。**,学生需要置身于特定场景进行真实演练才能够感悟庭审过程,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充分的时间保证;第二,学生一般在上演之前已准备好剧本,剧本中写好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的台词,包括*后的判决和理由,而这显然不能有效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第三,很多模拟法庭教学将重点集中在庭审的辩论阶段,选择的是争议焦点明确的简单案件,证据往往为已预设的结果而添加,从而使举证质证的重要环节流于形式,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应变能力。 (四)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通过法律诊所模式,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学习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学习到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基本法律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基于以上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目前,美国政府认可的法律院校被要求必须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诊所教育在实践阶段是通过接触真实案件培养锻炼学生,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很多案件不具有典型性,并不适合教学;第二,参与诊所教学的学生数量有限,且身份不能得到肯定。诊所教学中,学生的每一步行为均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只能是由少部分学生参与,而法学院在校学生并未取得执业资格,在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上存在障碍;第三,硬件投入要求高,经费来源不稳定。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需要必要备的场地和硬件设施,还需要固定的场地会见当事人、接待咨询等,这都需要持久和稳定的经济投入,很多学校无法达到要求。
作者简介
刘定华,男,汉族,教授(二级),1944年生,湖南新化人,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著名经济法学家。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和票据法。曾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现兼任湖南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和经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主编的教材主要有:《金融法教程》(一、二、三版)、《票据法教程》、《票据法学》。代表性著作有:《金融法专题研究》《票据责任与票据法律责任》《开放中的金融法变革》《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与模式》《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问题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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