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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2018年第5辑)

检察研究(2018年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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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27000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04
  • 出版时间:2017-02-01
  • 条形码:9787519727000 ; 978-7-5197-2700-0

内容简介

《检察研究(2018年第5辑)》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江苏省检察官协会组织编写,坚持以推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宗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应用理论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主要刊载检察实务、理论、改革等方面的调研文章。

目录

目录
本辑专题
环境污染案件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曹 莉
 ——以泰兴市“12·19”长江污染案为展开
非法采砂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舒 娜
 ——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采砂案件为例
调查报告
关于套路贷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课题组
 ——以江苏省6个地级市118件案件为样本
江苏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专项调研分析报告/李前国 曹丽芸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杨 杨 王园园
前沿探讨
捕诉合一背景下保障与规范审查逮捕权的制度建构/卢 晨
中国智慧检务结构性维度研究/杨 力 叶 巍
乡镇检察室发展考证/闫振东
 ——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为范本
公诉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严立华 黄祥坤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边界问题研究/刘 亮
民事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与保障/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课题组
检察实务
买卖非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的刑事责任探讨/金志锋
 ——以顾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适用法律为例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如何与监察机关衔接/胡 颖 陈捍国
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点思考/刘杰尹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范海波
 ——被多人殴打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还击致对方一人轻伤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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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检察研究(2018年第5辑)》:  三、鉴定的主体资格审查  “12·19”案作出环境污染损害认定检验报告的机构是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辩方对于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资质提出异议。那么对于案件司法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实际上就包括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检验人员的审查,因为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从事相关鉴定业务,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就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机构资质的审查  由于法律对作出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机构资质规定不统一,故笔者将分别讨论。  1.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一方面,需要对鉴定机构是否根据法律规定所设立进行审查。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判断鉴定机关是否合法就应结合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查。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业务范围限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并未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含在内。同时,规定了如有其他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管理的情形,需要“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请*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为了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缺失的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启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试点工作,明确了9家试点地区成立相关机构;于2014年、2016年分两次公布了推荐机构名录,分别为12家和17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①直至2015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这就意味着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资格。截至2015年11月,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核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共50家。②因此,对鉴定意见的机构资质进行审查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审查不同时期的鉴定机构是否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需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进行审查。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传统的鉴定不一样,分类极细,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等,而每家鉴定机构都有各自的鉴定范围,不能简单地以名称判断是否具有资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来审查其允许的鉴定范围,并与鉴定意见的鉴定范围进行比对,确认该机构是否具有资质。如果在卷末附鉴定机构证书的话,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确定。对于环境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应作实质审查,具体的条件要求应根据2016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2.有关作出检验报告的机构资质的审查。由于检验报告的特殊性,有权作出检验报告的机构与鉴定机构是有所区别的。《2013年解释》第11条明确授权了“环保部也可以指定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检验机构”①。鉴于实践过程中存在鉴定机构和环境保护部指定的检验机构仍然偏少的情况,难以满足实际办案所需,②“两高”于2016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公安部亦可指定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因此,如果是环境保护部或者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就具有出具检验报告的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员的审查  首先,应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关于此问题可分为三种回避类型:一是鉴定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二是通过参加专家研讨、咨询等方式已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案件的鉴定人员应予回避;三是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机构登记上的特殊规定而可能出现的特殊回避情形。2016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审核时,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对于入选司法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如果其参加评审了相关的鉴定机构,就不能在该机构担任鉴定人员,否则就违背了回避规定的立法精神。  其次,在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时,对鉴定人员的审查应注意结合有无纳入司法鉴定管理的时间节点进行判断。根据前文所述可知,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与传统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有所不同。2015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出台以后,应按照传统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来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在审查执业证时,应重点审查鉴定业务范围和有效资质时间等。而此前在试点阶段作出的环境损害鉴定,则不能以没有执业证为由而否定鉴定人的资质。  对于作出检验报告的相应人员资质如何审查,由于缺乏相应的统一规范,更不能以没有鉴定人执业证为由来否定其具有资质。审查此类人员资格应更注重实质判断,鉴定人应当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③建议可以参照鉴定人的资格条件,综合考察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时间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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