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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中冶建工集团为例:an example from MCC group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中冶建工集团为例:an example from MCC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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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6617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74页
  • 出版时间:2019-01-01
  • 条形码:9787509661765 ; 978-7-5096-6176-5

本书特色

本书回顾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历程,结合中冶建工改革发展的实践,介绍了中冶建工集团自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发展历程,分析总结了中冶建工集团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 本书的出版既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总结,也是对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展望。

内容简介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中冶建工集团为例》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回顾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历程,主要介绍了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国有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国有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从理论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行了阐述总结。此部分包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企业中党的建设和供给侧改革。下篇结合中冶建工改革发展的实践,介绍了中冶建工集团自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发展历程,分析总结中冶建工集团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企业创新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党建,从实践的角度,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一个成功的案例样本。

目录

上篇
**章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历程
**节 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历程
第二节 党的十八大召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第二章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问题解读
**节 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完善
第三节 国企内部人控制突出
第四节 党组织责任作用弱化
第三章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节 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第二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节 建立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第四节 改革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第四章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节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第二节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第三节 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第四节 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第五节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第五章 强化国有资产监督
**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第三节 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第四节 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第五节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节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关理论分析
第二节 我国经济体制变迁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七章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节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综述
第二节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三节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第八章 供给侧改革与国有企业
**节 供给侧改革基本要求
第二节 供给侧为国企改革带来的新机遇
第三节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发展途径

下篇
第九章 中冶建工集团的发展历程
**节 中冶建工简介
第二节 中冶建工发展历程
第三节 中冶建工发展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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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中冶建工集团为例》:  一、我国企业现行内部监督体系的构建  我国现行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三个法律文件中,通过这三个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共同组成的。  (一)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均有明确规定,足见监事会在我国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性。  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根据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对《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六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在第十二条中对《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职能做了补充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确立了审计委员会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①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②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③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⑤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承担的职责一般包括:审核企业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作出报告;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督促企业建立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途径;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容;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改善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实施企业发展目标。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并配备与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相适应的人员和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会机构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

作者简介

  姚晋川,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冶建工集团董事长,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多年来,在企业管理实践之余,致力于现代企业管理与战略理论的研究,成果屡见于《施工企业管理》、《企业文明》、《中国冶金报》、《北京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出版专著《企业发展理论与管理实践》、《共赢共治共享——国企治理中的哲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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