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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民法学(第3版)/龙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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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6693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6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300266930 ; 978-7-300-26693-0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两部分,即总论和分论,包括十九章,具体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总论、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人身权、民事责任等。编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原教材中的内容进行了严谨的修订,使本教材涵盖了我国民法学界近期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更加贴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目录

**部分 总 论
**章 绪 论
**节 民法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 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节 合 伙
第四章 法 人
**节 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节 物
第二节 行 为
第三节 人格利益
第四节 智力成果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八章 时 效
**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部分 分 论 第九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的本质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一章 共 有
**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共同共有
第三节 按份共有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典 权
第七节 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八节 取水权
第九节 渔业养殖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 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让与担保权
第十五章 占 有
**节 占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占有的内容
第十六章 债权总论
**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债的类型
第三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类型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第九节 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章 人身权
**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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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罗马法是指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期的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古代奴隶制法中*重要和*发达的部门。罗马法的特点是诸位合体、不加分类(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其中*为完备、对后世影响*大的是罗马私法(主要是指民法),故法学家通常把罗马私法(罗马民法)和罗马法作为同义语。 罗马法调整当时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各种法律制度,如物权、债权、契约法、继承权等制度,成为后世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依据,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制度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现代民法是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也是**次把民法从诸法合体中分离出来的法典。《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法国民法典》是为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其作用、意义和影响远远超过法国本土。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一部重要的法典。它较全面地吸收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的成果,肯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民事法律制度和原则,同时又做出许多新的规定以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而且编纂体例更为科学,成为日本、韩国等立法的典范。 总之,伴随着千百年来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本特征是: **,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现实情况来看,民法都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紧密相联,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健全、发展起来。历史证明,哪里有商品关系, 哪里就有民法规范。民法规范是无数的、重复的商品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抽象。民法担负着保障商品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的任务。如今,民法已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社会生活越纷繁复杂,越需要健全、完善的民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因此,民法制度始终是经济生活中*基本的法律规则。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由法律调整,如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并非所有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如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由诉讼法所调整的各种诉讼关系等。民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等表现为各自独立而平等的主体进行民事交往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具有主体地位平等的属性。凡以平等、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均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就使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使得那些虽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不以平等、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被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外。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且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则表现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有的表现为相互隶属的财产关系,如政府机关为其下属工作部门提供办公用房;有的表现为各自独立而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如基于商品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财产关系。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之分。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强行性规范则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一律遵循。在民法中设立任意性规范是为了鼓励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相信当事人自己的判断以实现利益*大化;设立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对这些价值的不尊重或破坏,将危害社会赖以生存的根基,故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遵循。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民法中的并存,是当事人自主性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民法将逐步减少强行性规范的比重

作者简介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执笔人之一,婚姻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的讲座。代表作有:《比较继承法》《香港家庭法》《民法学》《土地登记》《中国财产法》《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新编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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