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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沦为视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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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539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19-12-01
  • 条形码:9787520353953 ; 978-7-5203-5395-3

本书特色

本书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考察公共产品理论,通过考察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公共产品的理论阐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以及马克思生态公共产品思想的中国化发展,寻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的理论根据;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生态文明思想的历史演进中,归纳环境法治之下的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构建的现实依据。

内容简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视角》以“生态公共产品论”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将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实践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赋予特定主体代表生态公共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构建。

目录

**章 绪论
**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路线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演进和发展
**节 公共产品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解读
第三节 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节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共同关系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对传统“权利论”的批判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孕育关系

第四章 基于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反思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四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

第五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态环境损害国家救济机制
**节 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运行探讨及经验借鉴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救济的赔偿权利人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救济的权利运行及规范路径

第六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合作机制
**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合作的方式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社会化分担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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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视角》:  二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指引政府强化生态服务职能  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国家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之一。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强调国家应该针对满足社会整体发展需要和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公益性角度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前提”,“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借鉴,没有现成的理论直接引用,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要实现中国梦,只能自己不断探索治国理政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逐渐探索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无疑是我们的指路明灯。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职能,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只有由国家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才能真正凸显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本质,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需求。同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大部分生态产品,如空气、水等,其产品形式在地域上难以分割,在数量上也不易计量,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也决定了生态产品的成本与利益无法在市场的价格上反映出来,由此导致私人不愿意提供。如果将生态公共产品置于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下,任由私人追逐私利、掠夺资源的现象发生,就会导致对生态公共产品的任意损害。这就需要国家制定任何有关生态公共产品的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支配和掌控。由国家主导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还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社会多元化合作,鼓励所有的社会成员理性、积极地参与到生态公共产品的维护过程中。  国家作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组成适当的组织政权形式,设立一定的国家机关来具体履行具体职责,这就需要依靠政府这一“代表”的力量。因此,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启示我们应积极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政府的生态服务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回归并加强应该管的领域,并吸收社会多元化的力量进行合作,履行公共责任,实现公共目标,建立服务型政府。  加强政府的生态保护职能,发挥政府在生态公共产品中的主导作用是民心所向,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生活。首先,政府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要体现生态化。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党和政府需要积极作为,统筹谋划,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然优势,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对于已经损害的生态环境,不能放任不管,应该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问题进行规定,.用制度的力量保护环境。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也要确保体制运行的生态化。我国对生态环境监管不到位、生态利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需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需要充分考虑环境的修复与改善,从政策管理上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维要生态化、绿色化。习近平明确指出,保护好生态环境是政绩,并且是很大的政绩。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时,要充分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否则要承担环境损害行政责任。  ……

作者简介

  卢瑶,女,汉族,1989年10月生,湖北孝感人,中共党员。2018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8年至今在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方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专业方向:马克思法学;研究方向: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曾在期刊《管理世界》发表文章《环保督查与地方政府履责行为的博弈分析》,在《武汉法治丛书》发表文章《生态画廊建设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问题研究》,在《社会科学家》发表文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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