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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82827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45页
  • 出版时间:2020-05-01
  • 条形码:9787568282789 ; 978-7-5682-8278-9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经济法的教学要求, 结合“互联网”时代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 立足于现代经济法学科体系, 全面介绍经济法及与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重视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本书力求定位准确、内容全面, 着力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实务性和新颖性, 以达到理论与实践技能相结合, 教与学互动。

目录

**篇 经济法基础知识
**章 绪论
**节 经济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法的体系
五、经济法的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
二、债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三、代理的种类
四、代理法律关系
五、表见代理
六、代理的终止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类型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篇 市场主体法
第三章 市场准入制度
**节 市场准人法律制度概述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社会经济目标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的方式
二、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五、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第三篇 市场运行法
第四篇 法律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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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经济法/应用型本科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精品教材》: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设立的目的、宗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次,法人成立须有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后,法人成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要有与其设立的宗旨、性质、规模、活动范围等相适应的资产。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法人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条件。法人的名称只能有一个,而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的总称。法人意志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机构产生,并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具体实现。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就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组织机构,如公司企业法人设有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法人的场所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处所。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是租赁他人的,但必须有固定活动的场所。法人的场所和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能力,是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法人与自然人虽都是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自然人是生命体,所以,二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差异的。  与自然人相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第二,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生命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肖像、配偶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不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广泛。  第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则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也呈现出差异性。如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异,并不影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各法人在他所能参与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民事行为能力则于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且智力状况健康时才开始,死亡时终止,且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每一个具体的法人有什么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有什么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是不一致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思,它们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而自然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自己实施民事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有:  **,必须是法人机关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或临时有权代表法人实施行为的人,这些机关在对外活动中代表法人本身,二者是同一人格,因而机关行为就是法人行为。  第二,法人机关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该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法人机关在活动中以法人名义进行,或虽未言明以法人名义进行但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被认为是在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人行为。充任法人机关的自然人进行的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法人行为。法人机关或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都是法人行为,其后果均由法人承担。但如果假借法人名义或超越法人权利能力所为的行为,则不是法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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