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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标准:规章制度Q/NSBDZX 4(全2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标准:规章制度Q/NSBDZX 4(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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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0849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册(404;405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17084914 ; 978-7-5170-8491-4

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中线建管局各级机构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用工合同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建管局各级机构,其中,一级机构为中线建管局,二级机构为各分局及全资子公司,三级机构为现地管理处。控股公司参照二级机构执行。

目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篇 **分册》
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计划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 第1号——会计分录摘要编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 第2号——涉税业务及账务处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 第3号——记账凭证附件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职位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办法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技术委员会章程
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办理规定
工程运行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中控室标准化建设达标及创优争先管理办法
水质自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及创优争先管理办法
土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防汛值班工作制度
工程巡查人员考核办法
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追究规定
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查改工作规定
警务室奖励办法
安全运行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篇 第二分册》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工程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工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
工程运行期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穿越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工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工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水体藻类影响防控方案
工程突发社会舆情应急预案
工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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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标准丛书(规章制度篇 套装共二册)》: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设备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统一建立台账,用以记录涉密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并在涉密设备外部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涉密设备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登记。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设备严禁接科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连接的外围设备。  第四十条 涉密设备严禁与非涉密设备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手机、数码相机、MP3、MP4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十一 条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应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涉密计算机口令应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的安装、升级,并负责系统的升级和维护。严禁在线升级软件、更新系统补丁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严禁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直接复制到涉密设备中,确有工作需要的,应使用一次性光盘刻录下载,或采取手工录入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携带涉密设备外出。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涉密设备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之下,同时采取身份认证、涉密信息加密等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设备的维修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单位内部现场进行,由保密专管员全过程监督;确需外送维修的,应拆除信息存储部件,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第七章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  第四十六条 销毁范围包括: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淘汰、报废或按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和通信设备;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十七条 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批准(附件11),并暂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第四十八条 保密工作机构定期将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送交销毁工作机构销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  第四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部门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五十条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载体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载体一同销毁。  第五十一条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涉密载体送往销毁工作机构以外的单位销毁。第八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应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批(附件12)。  第五十三条 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严格确认参会人员身份并做好登记。会场使用的音、视频设备应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 会议或活动使用的涉密文件应严格规定传达和阅读范围,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和拍照。会议、活动结束后,应统一收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外宣传报道应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所有上网信息在上网前均应由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核(附件13)。对外公告、信息披露或参加公开展览,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国(境)访问、参加外事活动时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团组负责人对团组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出国(境)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进行行前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应经过保密审查审批(附件14),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七条 对提供涉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应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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