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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

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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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609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7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20360906 ; 978-7-5203-6090-6

本书特色

《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设立专章叙述了我国“三网融合”管理的进程,同时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日本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融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作者指出现今多数发达国家已实现了对广播、电信和互联网三个产业的融合监管,可以分为完全融合监管体制和相对融合监管体制。前者是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后者是不成立统一的专门机构,而是在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对不同行业进行调控。

内容简介

三网融合对广播组织的影响是深远的,传播技术的融合不仅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广播组织概念体系的基础,而且还涉及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方面的调整。本书以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和广播组织权利随技术发展而演变的事实构建一个坐标系,尽可能清楚地梳理出技术和法律及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构建新的广播组织法律制度及管理机制做出了一定的积极探索。

目录

前言
**章 广播组织与三网融合概述
**节 广播
第二节 广播组织
第三节 广播信号
第四节 三网融合

第二章 三网融合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管理的挑战
**节 三网融合下广播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变迁
第二节 广播信号盗播问题
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利主体扩张及其后果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利客体需重新界定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利范围需要重新确定
第六节 广播组织权利技术保护方式需要重新确定
第七节 广播组织管理机制亟待调整

第三章 国际公约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比较
**节 现行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第二节 《罗马公约》框架下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
第三节 《布鲁塞尔卫星公约》框架下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
第四节 TRIPs协议框架下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
第五节 WIP0广播组织条约草案框架下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

第四章 世界主要国家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比较
**节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不同保护
第二节 德国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法国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日本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
第五节 英国对广播组织的版权保护
第六节 美国对广播组织的版权保护

第五章 世界主要国家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与例外规范的比较
**节 广播组织权利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二节 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制度
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利的三步检验法

第六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对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的比较
**节 技术保护措施内涵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保护
第三节 国际条约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四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七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对广播组织管理的比较
**节 中国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二节 美国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三节 英国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四节 欧盟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五节 日本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六节 其他国家对广播组织的融合管理
第七节 国外广播组织融合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第八章 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管理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节 广播组织的法制发展状况及其完善
第二节 广播组织融合监管的设想
第三节 广播组织权利立法及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结语
展开全部

节选

  《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公平竞争问题  三网融合下的广播市场,新的传输方式产生新的市场主体。新的广播市场主体在与传统广播市场主体竞争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障碍,特别是公平竞争的问题。比如,优质节目的稀缺性和独占性往往成为市场新进入者的障碍。以体育赛事为例,体育赛事往往是付费收看节目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优质的体育赛事比较少,并且赛事主办方在与节目传播者签的合同往往是较为长期的合同,这就造成已经掌握优质节目资源的传播者具有市场优势,并借助自己的垄断力量削弱竞争对手,特别是新进入市场的竞争对手。市场新进入者想要拥有市场份额,他们就得播放受到观众喜欢的节目,这样就得与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付费运营商,比如传统广播组织,在内容上展开竞争。付费电视市场本来就是高度集中的,在中国尤其如此。如果占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垄断了优质节目,那么新的竞争者,比如希望进入广电市场的电信企业,就很难进入这个市场;此外,电视市场上的垄断也会阻碍传播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妨碍消费者选择,因为在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在自己希望使用的平台上无法看到自己想看的节目。因此,新的媒体平台能够获得优质节目内容十分重要。  就欧盟对体育赛事广播市场的经验来说,与公平竞争相关的法律框架包括两个:部门特定的监管框架和竞争法框架。部门特定的监管框架主要指媒体部门说的,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针对与内容无关的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主要适用于拥有较大市场支配力的电子通信运营商;另一个用来监管与内容相关的问题,例如电视无边界指令(TV Without Boders Directive)。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承担必须传输义务。竞争法框架主要指欧盟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禁止竞争者之间的限制性协议以及占有支配地位的运营商的滥用行为,其他还有并购控制条例(Merger Control Regulation)禁止“严重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行为。  三网融合后,传播市场上的主体可能包括:内容供应商、频道供应商、无线电视运营商、付费有线运营商等。市场上出现的产品也非常多样化,有视频点播、准视频点播、付费观看等。整个传媒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上游市场涉及内容的制作和购买,下游市场涉及内容向消费者的传输。但是上游市场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状况。欧盟主要针对以下三种市场行为做出干预:联合销售、联合购买、长期独占合同。对于联合销售行为,欧盟的措施是:联合销售行为可以影响到市场上游的竞争状况,比如当欧足联代表各个足球俱乐部进行销售谈判时,就可能涉嫌针对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调,因此可能会限制上游市场的竞争;另外,欧足联通常是在独占的基础上把免费和付费权一揽子捆绑销售给各国单个的电视广播组织,并且合同会达到数年之久,这样就有可能限制市场下游的竞争状况。欧盟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包括:1.媒体权销售合同不超过三年;2.实行权利销售招投标制度;3.把媒体权分解为若干权利包,分别销售给不同的市场主体;4.允许各国足球俱乐部以非独占的方式与欧足联平行销售自己所参与赛事的特定媒体权利;5.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欧足联和各俱乐部均可以在互联网上提供节目的视频内容;6.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欧足联和各俱乐部均可以通过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提供赛事的视听内容。联合购买指的是买方垄断的情形。电视平台联合起来向内容权利人施加压力,以长期低价获得节目内容的播放权。这样会妨碍市场下游的公平竞争。  ……

作者简介

赵双阁,博士,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西北大学新媒体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相靖,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艾岚,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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