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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

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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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1233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2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21612332 ; 978-7-5216-1233-2

本书特色

结合我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构想,为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作探索和尝试

内容简介

破产是市场经济在优胜劣汰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13余年间,破产制度已经助力众多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的责任*终要落实到经营者身上,消费型主体债务危机也在信贷繁荣发展的近年不断显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逐渐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诸多学者的重视。 2019年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6月22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指出,应当建立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在此背景下,本书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相关构想,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作一些探索和尝试。

目录

**章 导论 / 001

**节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003

一、个人破产的定义 / 004

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比较 / 005

三、个人破产与执行分配制度的比较 / 006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009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 009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 / 011

三、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 013

四、自然灾害频发的客观需求 / 014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015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 015

二、物权法、民法总则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 016

三、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了群众基础 / 017

四、个人信用体系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制度条件 / 018

五、中外立法及实践提供了可鉴经验 / 023

第二章 中国港台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25

**节 中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27

一、中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27

二、中国香港地区的《破产条例》及附属立法 / 029

三、个人自愿安排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 030

四、中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 / 033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035

一、中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35

二、中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 037

三、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特点 / 041

第三章 国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045

**节 德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47

一、德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47

二、统一的破产法典 / 048

三、德国个人破产程序 / 049

四、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 / 053

第二节 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56

一、日本倒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56

二、适用于个人的倒产单行法 / 058

三、法庭内和法庭外个人倒产程序 / 059

四、日本个人倒产法律制度的特点 / 065

第三节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66

一、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66

二、联邦破产立法和各州立法 / 068

三、个人破产的四种程序 / 070

四、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 / 073

第四节 英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076

一、英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 / 076

二、英国破产法立法现状 / 078

三、个人破产的五种程序 / 078

四、英国个人破产法的特点 / 081

第四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探索 / 085

**节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曲折路径 / 087

一、个人破产法世界史:从惩戒主义到重生主义 / 087

二、个人破产法中国史:求之不得,寤寐思服 / 088

第二节 个人债务清理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 094

一、债务清理的适用对象 / 096

二、债务清理的申请 / 097

三、债务清理的受理 / 098

四、债务清理的管理人 / 099

五、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 101

六、债务清理计划的制定 / 102

七、债务清理计划的执行 / 103

八、债务清理程序的终结 / 104

九、债务清理的法律后果 / 105

十、债务清理的创新探索 / 106

第三节 债务清理制度的阶段性 / 108

一、缺乏对自由财产的详细规定 / 108

二、缺乏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 109

三、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 110

第五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构建 / 111

**节 个人破产的制度目标 / 113

第二节 组织与程序 / 116

一、立法模式 / 116

二、程序选择 / 118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 / 126

一、破产能力 / 126

二、破产原因 / 137

三、破产申请 / 142

四、申请的提出 / 147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与自由财产 / 153

一、债务人财产 / 153

二、自由财产 / 169

第五节 破产清算 / 177

一、审查与受理 / 177

二、债权审查 / 198

三、财产分配 / 204

四、免责制度 / 210

五、失权与复权 / 219

六、简易清算 / 222

第六节 破产重整 / 227

一、程序的启动 / 229

二、特殊规则 / 235

三、重整计划 / 243

四、批准与执行 / 260

五、简易重整 / 268

第七节 法律责任 / 272

一、刑事犯罪 / 272

二、民事责任 / 278


展开全部

节选

一、个人破产的定义 对于破产,我们可以有几种不同维度的理解。从世俗意义上讲,某某人破产了,可能是生意、投资失败等情形。法律层面界定破产,一般来讲是法律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从经济层面上讲,是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终不得不倾家荡产以偿还债务。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已经步入正轨,但对于个人破产,仍属于探索甚至是争论阶段。解决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先需要厘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其实早在企业破产法立法讨论阶段,就有人主张破产主体应同样适用于企业与自然人,但是在2004年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到,目前我国关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本书中笔者主张的个人破产制度适用范围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经常居所、营业场所、重要财产或者其他重大财产利益的自然人;(二)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本书中所指的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依照法定程序,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的制度。破产原因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房贷、车贷等原因引发的消费型破产。二是因为商业行为引发的债务危机造成的商事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基本程序,二者的区分在于适用重整的个人会有值得期待的收入来源,有信心或有实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偿还部分债务,也是债权人乐于见到的,同时债务人得到“喘息”的机会;相对于此,破产清算则更针对适用那些无财产也没有预期财产的债务人,以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清算,其重要意义都在于使资不抵债的主体通过法定程序暂时或彻底退出市场,重新开始。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不诚信或者说期待通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比较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核是对“诚实但不幸”债务人的宽恕与救济。这种内核,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石,伴随着温情的人文主义色彩。理论上讲,任何“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都可以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寻得救济。这一点,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别于企业破产制度的根本所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在于自由财产和免责。自由财产保障了破产人的生存权,豁免则保障了破产人的发展权,这也是社会文明和人权发展的内在要求。自由财产泛指限于破产人支配用以维持本人及其扶养亲属所需基本生活费用、生活用品及基本生活保障的财产而不被查封、扣押或侵犯。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案件中赋予债务人的机会。免责并不容易达成,其必须在监管期限内受到极大限制,表现在个人行为主要指消费行为将严格受限,个人收入将接受严格监管并用于偿债。这个监管期少则需要三五年的时间,如美国需要7年,我国香港地区需要5年。历经监管期之后,个人才可从之前债务的泥淖中解脱出来,并获得重新追求生活的权利。破产制度除了有公平清算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得以公平受偿的作用外,另一个主要功能在于对资不抵债的债务人进行人权救济和法律保护。从这方面来说,现代的破产法就是对债务人的人道保护法,是对债务人利弊并存、利大于弊的人性化制度,是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的体现。 早在2006年,我国就颁布企业破产法,但并没有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这导致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根据公司法中的法人独立原理,公司法人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观之自然人难以通过个人破产机制退出市场。企业破产法施行十余年来,适用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不增反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中的“达尔文法则”,既是实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法则,也是有序退出市场竞争的制度保障。事实上,进入与退出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面。在过去,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现实中确有许多个人无法依法申请破产。这些个人中包括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譬如,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在没有破产制度保护下,上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因无法以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只能四处躲债逃债,债权人则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追债讨债,滋生不稳定因素。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所言:“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好时机。”

作者简介

陈科杰,浙江萧山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金融与财富部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融委委员,民盟杭州市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萧山区第三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陈科杰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等40余家顾问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陈科杰律师共计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共计几百余件,尤其对执行代理有较深的研究。近年来,参与和主办了鼎盛系、北天鹅系、宇田系、沈氏三兄弟系、广建置业、欧特服装等企业的破产项目,同时承办了多个企业危机处理等非诉项目,得到了政府、法院的高度评价,其中承办的宇田系重整案件、钱潮锦纶案件分别获得了2018年度、2019年度萧山法院优秀管理人奖,鼎盛系案件、宇田系案件双双获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鼎盛系案件还受到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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