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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

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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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88562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8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100188562 ; 978-7-100-18856-2

本书特色

立足世界传播法治历史语境,围绕十三个传播法核心问题,全面分析世界各主要法系代表国家的传播法制体系本书是国内首部以比较法视域对传播法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围绕煽动诽谤、泄密问题等十三个传播法核心话题,全面探讨了五大法系国家的传播法律体系、历史进程和现实变革。 《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立足于世界媒介法治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进程,从新闻传播法的宪法原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特殊权界五个维度,全面梳理和系统研究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国家的传播法律体系、历史进程和现实变革。该书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定性比较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围绕传播法中的煽动诽谤、泄密问题、淫秽规制、亵渎宗教、种族仇视、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知识产权、媒介审判、真实威胁、数据迁移和青少年在线保护,对传播法治进行了法律文化、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层面的比较分析与法理诠释,全面探讨了各个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在媒介侵权竞合问题上的差异、群己权界统合上的制度回应和法益平衡。

内容简介

《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共十三章,总体上可分为五个版块:章为宪法权利部分,第二、三章为国家安全部分,第四、五、六章为社会秩序部分,第七、八、九、十章为公民权利部分,第十一至十三章为特殊权界部分。本书立足于世界媒介法治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进程,从新闻传播法的宪法原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特殊权界五个维度,全面梳理和系统研究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国家的传播法律体系、历史进程和现实变革。从方法论上来说,本书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定性比较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围绕传播法中的煽动诽谤、泄密问题、淫秽规制、亵渎宗教、种族仇视、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知识产权、媒介审判、真实威胁、数据迁移和青少年在线保护,对传播法治进行了法律文化、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层面的比较分析与法理诠释,全面探讨了各个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在媒介侵权竞合问题上的差异、群己权界统合上的制度回应和法益平衡。

目录

**章 基本权利 1 一、法权的内涵 1 二、法权的历史 5 三、法权的渊源 9 四、法权的规制 16 第二章 煽动诽谤 21 一、禁止的行为 21 二、煽动的标准 30 第三章 泄密问题 40 一、国家安全 40 二、保守秘密 48 三、信息公开 58 四、司法审查 62 第四章 淫秽规制 68 一、认定标准 68 二、儿童色情 75 三、规制哲学 78 第五章 亵渎宗教 83 一、基督教国家 85 二、佛教国家 93 三、法律基准 99 第六章 种族仇视 102 一、国际准则 102 二、法系差异 106 三、法理根源 117 第七章 名誉侵权 120 一、逝者名誉 120 二、政府机构 127 三、公众人物 130 四、公正评论 135 第八章 隐私保护 140 一、权利变迁 140 二、隐私期待 143 三、隐性采访 148 四、公共利益 153 第九章 知识产权 159 一、新闻作品 159 二、网络游戏 166 三、孤儿作品 177 第十章 媒介审判 188 一、法系差异 188 二、媒介判意 196 三、报道限制 203 第十一章 真实威胁 213 一、事实基准检测 214 二、主观意图检测 218 三、客观理解检测 223 四、司法*低限度主义 226 第十二章 数据迁移 229 一、法权意涵 230 二、社会起源 234 三、现实挑战 240 四、利益平衡 246 五、信息自决 252 第十三章 青少年在线保护 255 一、制法模式 256 二、本土路径 267 三、法律文化 272 跋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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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虽然说是表达权是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既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保障个人权利,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很高的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事前限制。就本质而言,该基本权利是一项法律上相对的权利。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如果滥用该权利,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本《宪法》第12条强调:国民宪法上保障的权利不可滥用,“必须常以公共福祉为前提,负权利行使之责任”。[ [日]松井茂记:《媒体法》,萧淑芬译,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4页。]《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使**款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履行有关义务和责任;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公共安全;为了维护秩序或者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健康以及维护道德,防止机密信息的传播;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行使这些自由所应当遵守的、于民主社会所必要的程序规定、条件、限制或者刑事制裁。[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3页。] 德国《基本法》第五章中的但书条款规定:“根据普遍法律条款、为保护青年的法律条款及尊重个人荣誉之权利上述权利可受到限制。”[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页。]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保障表面上似乎是绝对的,但是绝对主义的保护理念从未在美国*高法院占据主流,美国*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长期以来认为,《权利法案》中的保障必须接受一些限制,言论表达应该有边界。对表达的规制可以防止“沉寂化效应”的出现,法学家欧文·费斯(Owen M. Fiss)指出:“要求干预的理论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可允许的目标,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 [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即使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哲学家哈耶克,也认为该基本权利并不是不受一般法规之限制的绝对权利,他称:“言论自由当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造谣、诽谤、欺诈、教唆犯罪或以报假警制造混乱等等。”[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作者简介

卢家银,新闻传播学博士,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传播法、网络法与政治传播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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