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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教学案例评析

卫生法教学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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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9715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3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62097150 ; 978-7-5620-9715-0

内容简介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其价值在于沟通医学文化与法学文化,加强医学与法学两个领域的理解与合作,回应并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事关健康的重大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卫生法学属于法学学科,所有适用于法学教学的方法都适用于卫生法学教学,包括案例教学法。此外,鉴于涉及医药、卫生、生命科技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过于专业,以案例导入更易于教与学,因而,编写一本适宜的卫生法案例书便早巳列入笔者的工作日程。  《卫生法教学案例评析》以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融入新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成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在体例与内容安排上:涵盖卫生法的主要领域,包括:**篇:医疗保健案例(包含9个案例);第二篇:公共卫生及卫生管理案例(包含9个案例);第三篇:生命科技案例(包含8个案例),突破了现有图书市场上的卫生法案例书偏重医疗纠纷的局限。全书主题突出、内容清晰、结构合理、体系完整。  2.在案例的选取上:注重经典性与新颖性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视野开阔,内容厚实。  3.从追求的实际效果上:既注重生动性与可读性,又凸显理论性与学术性,引导学生从感性认识到理性体悟、从微观了解到宏观把握,帮助学生建构立体的卫生法学理论、制度框架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卫生法教学案例评析》不仅是医学生与医务人员研习卫生法学的良师益友,而且可以满足法科学子了解卫生法学之需,还可为卫生行政管理者与执法者提供参考与启示。

目录

**篇 医疗保健案例
案例1:何种情况下的误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Stephen H.Moli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案谈起
案例2:患者生命权与知情同意权j中突之解决
——基于两起临床事件的分析
案例3: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
——黄某诉北京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侵权案
案例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陈某与池州某医院医疗纠纷案
案例5:输血感染赔偿责任分析
——艾滋病患者诉美国卡罗拉多州血库案
案例6:医疗伦理侵权中的权利与义务
——以闫某娟、张某成与苏州明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案例7:不当出生诉讼的法理阐释
——王某颖、董某程与甲医院案评析
案例8:非法行医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刘某梅、徐某玉非法行医案
案例9: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刘某田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二篇 公共卫生及卫生管理案例
案例10:药品标签警示缺陷所致损害赔偿责任
——对Wyeth v.Diana Levine案的分析
案例11: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
——刘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某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评析
案例1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分析
——陈某与某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13:生产、销售假疫苗的法律责任分析
——申某兰、赵某侠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14:烟草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全国首例烟草诉讼案评析
案例15: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反思
——央视3·15晚会曝光“医疗垃圾的黑色产业”案
案例16:精神病人殴伤医务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Edgar Anicet V.Preston Gant案的分析
案例17: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法律问题分析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案例18:医疗大数据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制分析
——Steinberg v.CVS Caremark CORP.案

第三篇 生命科技案例
案例19: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则
——匡某雨器官捐献案
案例20: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紧迫性与可行路径
——“千里送心”事件引发的思考
案例21:民法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处分规则
——冷冻胚胎监护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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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卫生法教学案例评析》:  二、案例述评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规定是否足以对抗Levine女士对惠氏公司的侵权赔偿请求?*高法院认为“不可以”,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非那根药品标签的警示是否充分的问题。尽管惠氏公司在非那根的标签上对“疏忽的动脉注射”可造成坏疽以及截肢的危险做了警示,但是Levine女士认为非那根标签因未能提示医生用静脉滴注的方式代替风险高的静脉推注方式而存在警示缺陷。另外,她还主张,静脉注射非那根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因为可以预见的坏疽与截肢的风险远远高于这种治疗方法所带来的益处。因此,根据普通法上的过失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惠氏公司应当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联邦*高法院认为惠氏公司在非那根标签上对动脉血管内注射以及血管周围组织渗透作了警示,并建议采用静脉滴注方式使用非那根;但是却未能对静脉推注的风险作特别警示。因此,联邦*高法院认可佛蒙特州高等法院的判决意见:陪审团的裁决与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非那根标签的要求并不冲突,因为惠氏公司对静脉推注作警示并未超越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因为联邦标签要求只是为州立法设立了一个“地板”(下限,即*低要求)而不是设立了一个“天花板”(上限,即*高要求)。*终,联邦*高法院认为惠氏公司的非那根标签存在未对静脉推注的危险性作警示的缺陷。  2.惠氏公司关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其免责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的证据显示:医生助理给Levine女士注射的非那根剂量超过了标签上所允许的剂量,并因疏忽将非那根注射到Levine女士的动脉血管中,且在Levine女士感觉到疼痛时仍然继续注射。这些表明医生在注射非那根药物时存在过失。因此,惠氏公司认为医生助理的过失行为是造成Levine女士损害的直接原因,构成阻碍惠氏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但是联邦*高法院认可了陪审团的裁决:陪审团拒绝认可惠氏公司主张医务人员的过失构成其承担责任的一个阻却因素,因为,Le-vlne女士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惠氏公司要负过失与严格责任;审判记录表明,非那根标签警示不充分是Levine女士受到损害的*直接的原因,对此,惠氏公司并不否认。*终,联邦*高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认定:如果非那根标签对静脉推注的危险性作充分警示的话,那么Levme女士的损害就不会发生。因此,惠氏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3.惠氏公司关于不能同时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惠氏公司主张其按照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药品标签的申请,未经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惠氏公司不能变更药品标签的内容。因此,惠氏公司认为它不能同时按照州法律的规定对非那根的静脉推注提供充分的警示而又不违反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要求。联邦*高法院认为尽管制药企业一般来说只有在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同意补充申请后才能更换标签,但是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的“有效改变(Changes Being Effected,CBE)”规则允许某些标签的预先许可,即当这些标签的变更是为了增加或者加强促进药品安全时,制药企业可以预先获得许可变更药品标签。根据CBE规则,惠氏可以单方面加强对静脉推注的警示。联邦*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会拒绝这种标签的变更。惠氏公司未能证明当其按照州法律的要求给予药品标签充分警示时会被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禁止。佛蒙特州*高法院认为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没有确定地表示要维持非那根静脉推注的方式,或者意图禁止惠氏公司加强对静脉推注的警示。联邦*高法院对此表示认同。惠氏公司因未能证明其不能同时遵守联邦和州关于药品标签的法律规定的存在,联邦*高法院认为惠氏公司关于“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禁止惠氏公司对非那根静脉推注危险性作警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国会对药品及药品标签规制的立法意图探究。惠氏公司主张,要求其遵守州法律的义务——提供有关静脉推注的更强的警示——将阻碍联邦对药品标签管理的目标和意图的实现。惠氏公司认为Levine女士主张优先适用州法律妨碍了“国会委托专家机构对药品标签作出决定的意图”。联邦*高法院回顾了国会在管理药品标签方面立法的历史来确定国会的意图,尤其是国会于1962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修正案扩大了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确保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与可靠性”方面的权力,并采取谨慎措施避免联邦法律对州法律的过分入侵;修正案还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条款规定:除州法律的规定直接并积极地与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规定相冲突外,不得使州法律条款无效。  ……

作者简介

  苏玉菊,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海南医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卫生法学与人文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海南省人文医学研究基地(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示范基地)负责人,美国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访问学者,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理事会中国成员单位协调中心副主席、中国伦理学会健康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医师协会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世界医学法学协会会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出版专著2部,主编教材2部,参编教材6部,主译专著1部,参译专著1部。海南省“南海名家”“领军人才”,海南公共卫生法治研究创新团队带头人(本团队于2020年7月入选海南省“双百”人才团队),荣获海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海南医学院“金粉笔”教学奖等重要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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