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504477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2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50447707 ; 978-7-5504-4770-7
本书特色
在新经济时代,熟知和运用经济法是企业经济管理人员践行“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目标的基础要求。基于社会需求,各院校多将经济法课程列为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的专业核心课程。因此,经济法教材成为众多院校研究和开发对象,并取得了不少成果。面对新经济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为了适应多层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的需要,发挥编者经济法应用实践经验和法律教学规律研究的优势,借助原有《经济法》教材成功编写的基础经验,我们再次组织高职学院、律师事务所、公司和法院等法律业务骨干成立教材研发团队,重新编写《经济法基础》教材。本次编写团队成员主要是法学教师,还包括执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计师和经济审判法官等人员。相对于同类型教材,本书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内容新颖,突出务实。近期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民商法,纳入编写体系;电子商务法等体现电子商务时代的法律需求,也成为本教材重要章节。同时,教材编写强调法律的务实性,以满足经济管理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需求。(2)通俗简明,趣味性强。法理阐述简洁清晰,适用为度,避免条款式罗列或法理深层描述。各章节中重点难点内容,多采用“案例讨论”、“知识拓展”、“司法案例”等链接,让法律知识易懂有趣。(3)注重操作,增强互动。各小节中均配有针对性极强的案例讨论,为课堂中“教与学”的互动提供案例素材。讨论案例,注意经典化和小型化,让学生领悟,学有所思、学有所为。为了增强学习效果,每章还配有课后实训项目。(4)编排合理,知识模块化。教材的章节及内容,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推荐经济法律常识进行体系编排。知识体系兼顾重点,又具有完整体系,各章节具有模块化。
内容简介
本教材主要内容有:法与经济法概论、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会计法律制、税收法律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经济争议程序法律制度共计十个章节。体系和内容上体现的编写特点:(1)内容新颖,突出务实。近期新颁布实施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民商法规,纳入编写体系;电子商务法等体现电子商务时代的法律需求,成为教材重要章节。教材务实性是教材编写的立足点,以保障服务经济管理工作。(2)通俗简明,趣味性强。法理阐述简洁清晰,适用为度,避免条款式罗列或法理深层描述。各章节中重点难点内容,多采用“案例讨论”、“知识拓展”、“司法案例”等链接,让法律知识易懂有趣。(3)注重操作,增强互动。各小节中均配有针对性极强的案例讨论,为课堂中“教与学”的互动提供案例素材,达到学有所思,学有所用。为了增强学习效果,每章还配有实训项目。(4)编排合理,知识模块化。教材的章节及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活动中推荐经济法律常识进行体系编排。知识体系具有完整性,各章节具有模块化。
目录
节选
《经济法基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复杂的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股价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对外募足股份,需要召集公司创立大会,设立程序较发起设立复杂。 2.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发起组建公司并依法对发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除法律限制性规定除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以及外国投资者等均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额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设立程序 由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具有各自独特的要求,《公司法》也针对它们设计了不同的程序要求。 (1)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比较简单,不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其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股和缴纳股款,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等程序。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的程序相对复杂,因为需要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涉及更重的社会责任。其设立程序主要有: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 ②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发起人募集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后,制作、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委托银行代收股款,认股人认购、缴纳股款。 ④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⑤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按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三种分权模式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立经理。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要事项享有*终决定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由法律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人员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作者简介
姚会平,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经济法副教授,法律教研室主任,执业律师。曾主编《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实务》、《物流法理论与实务》、《物流法规实务》、《经济法》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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