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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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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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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读的秦汉法律著作!

2023-01-02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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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75180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8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547518045 ; 978-7-5475-1804-5

内容简介

  《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结合出土法律文献资料,对秦汉律令法系进行了深入考察与研究。上篇围绕“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这一主题,分“墓葬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及其他”“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三章,从不同角度对出土法律文献资料进行了重新审视。下篇“汉律体系新论”“新见汉律律名疏证”“汉代律学缀论”三章,尝试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有机结合,重新解读各类文献记载,探寻彼此差异之可能由来。附文篇收录与律令主题相关的学术札记数篇。

目录

前言 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上篇 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
**章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
**节 “镇墓说”与“明器说”
第二节 “明器说”辨析
第三节 再论“镇墓说”
余论
第二章 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节 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
第三节 论“深文巧诋”
小结
第三章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
**节 “春秋案例”说质疑
第二节 案例素材的来源考察
第三节 《奏谳书》性质的再认识
小结

下篇 漠律体系、律学新研
第四章 汉律体系新论
**节 传世文献所见的汉律体系
第二节 研究回顾及问题所在
第三节 益阳兔子山遗址7号井(J7)所出汉律律名木牍
第四节 狱律与旁律
第五节 通往九章 律之路
第六节 秩律与诸侯秩律
小结
第五章 新见汉律律名疏证
第六章 汉代律学缀论
**节 由篇、章 、卷之辨析论汉律令之规模
第二节 汉律令简的目录
第三节 由《七略别录》论汉代律学
小结
结语

附篇
古人堤律章题木牍补释
读《汉书·艺文志》札记三题
一、史书附于“春秋家”
二、律令不载于汉《志》
三、《公羊董仲舒治狱》的形式及其他
追寻实事求是之道:读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
一、新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情况
二、以功次升迁的制度
三、作为方法论的古文书学
四、追寻实事求是之道
参考文献
各篇章初刊信息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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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或许也可以揭示出不为人知的另一面。尽管多是司空见惯的旧资料,转化研究视角,旧资料未必不能生发出新问题、新意义。所以,首先拟结合秦汉时代的司法案例,指出文书中可能存在的虚与实;然后,剖析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揭示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后,以“深文巧诋”为核心,分析影响文书虚实的因素。  **节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在此,拟从秦二世对故丞相李斯的审判人手,切入话题。  秦始皇病逝于巡行途中,赵高、李斯结盟而促成沙丘之变,始皇子胡亥即位为二世皇帝;此后,李斯在争权中落败,下狱,二世将之交由赵高案治。赵高给李斯父子所定罪名为谋反,宗族成员及宾客均被收系。为逼迫李斯认罪,使用刑讯逼供,在无法忍受刑讯之痛的情况下,李斯不得不“自诬服”,亦即虽无辜而承认谋反罪。赵高又使用伎俩,安排自己的宾客十多人假冒御史、谒者、侍中,相继到狱中审问李斯,此时的李斯如实以对,否认谋反罪名,反被这些人刑讯,以致二世派人验问时,李斯以为仍如此前情形,不敢如实以对,继续自诬犯下谋反罪。史书记载:  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日:“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①按,所谓“辞服”,亦即认罪;所谓“奏当”,即奏呈判决书。由二世“喜曰”的传神记载。不难揣测判决书的内容:经过审讯,李斯承认犯下谋反罪,证据确凿,罪刑明白,死不足惜。  对于李斯下狱的故事,或偏重于文本分析而指出其虚构性,或以审判为中心而考察诉讼制度,自有其精妙处。②那么,基于文书本身而就“奏当”提出假设,亦即,这份“奏当”文书千百年后被重新发现,是否就应该相信文书记载的内容呢?不论是审判程式的完备性,还是嫌犯承认所犯下的罪状,无疑会引导我们相信文书的记载,一如秦二世对于判决书的态度——赵高向秦二世传授过书写、治狱、律令等知识,想必清楚如何写作文书而不使人生疑。今天,我们有了太史公的记载而知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可以毋庸置疑地指出“奏当”文书的不可信;不过,在没有其他资料可佐证时,我们恐怕很难质疑其可信性。读者不是诸如于公或史猷之类的人物,明察秋毫也并非是人人可以为之的。  武帝中晚期,或昭帝时代,东海郡人于公,先为县狱史,①后为郡决曹,断狱以公平着称,凡为其论狱之人,叹服其公平而心无不满,被生立祠庙而受祭祀。他因一桩孝妇“杀人案”辞职。东海有一孝妇,年少守寡,没有子嗣,勤谨奉养婆婆,不肯听从婆婆之命再嫁。婆婆担心拖累儿媳,自尽。其女儿却向官府告发孝妇杀母,故被收捕,系讯,孝妇自述并未杀人。县吏验治之下,孝妇“自诬服”。县级死刑“具狱”文书需奏呈郡守府,经由郡守府覆案、确认后,还要呈报朝廷批准而后行刑。在覆案这个环节上,于公认为孝妇赡养婆婆十多年,以孝闻名,一定不会杀害婆婆。太守听不进于公的意见,于公怀抱“具狱”文书痛哭,因病辞职。太守*终以杀人罪定案,孝妇含冤而死。②

作者简介

张忠炜,河南新密人。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出土文献与中国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秦汉史。着有《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秦汉史十二讲》等书,发表论文近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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