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13224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38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301322406 ; 978-7-301-32240-6
本书特色
本书是对传统保险法教材的保留与创新,在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并吸收和反映了新研究成果和方向。
内容简介
本书覆盖全面、重点突出,涉及保险法中很重要的知识要点,是对传统保险法教材的传承与创新。本书在保留传统保险法很核心、精髓内容的进行了创新,编入了新型保险形式,如知识产权保险、物流保险等,吸收新的成果,反映了新的研究方向。 在内容上,本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选取很经典的案例,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并将案例分为示范案例、思考案例:示范案例展示了思考与解决保险法纠纷的思路,引导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思考案例让学生结合法条主动去思考,学以致用,引导生从全面学习走向深度研究。为更贴近保险实务,本书放置了不同类型的真实保单,让保险法看得见摸得着,提高学生对保险法的学习热情,拉进学生与保险法的距离。 本书按照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的思路安排,共四编、十八章:编主要是对保险法的概述,包含保险法的历史演变以及种类,是对保险法宏观的介绍。第二编为保险合同法总论,是提纲挈领的部分,是对保险法中很为重要的一些原则和理论的阐述,较为详细地阐述了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等问题,以及作者对中国保险法中一些规定和原则的思考。第三编是保险法合同分论,重点介绍人身、财产、责任保险三类理论和实务中很常见的“三大金刚”。尾编为保险业法,具体研究了保险业的组织形态以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目录
**章危险与保险
**节危险释论
第二节保险的学说
第三节保险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第四节保险的种类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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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法的基础理论
**节保险法的概念
第二节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概况
思考案例
拓展阅读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节*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近因原则
第三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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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章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节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节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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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节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第三节保险条款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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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的生效
**节一般生效要件
第二节特别生效要件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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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终止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拓展阅读
第八章保险费
**节概述
第二节预交保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迟交保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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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险合同的解释
**节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第三节合理期待解释原则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拓展阅读
第十章再保险
**节再保险的性质
第二节再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再保险的独立性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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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合同与惩罚性赔偿
**节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
第二节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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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保险合同分论
第十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
第三节人身保单质押贷款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六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七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八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九节相互保险模式探究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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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财产保险合同
**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重复保险
第三节保险代位权
第四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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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责任保险总论
**节责任保险之特性分析
第二节责任保险制度之立法理由
第三节责任保险之历史概况及发展趋势
第四节责任保险之种类分析
第五节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
第六节责任保险之负面效应分析
第七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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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新型财产保险合同
**节知识产权保险
第二节产权保险
第三节董事责任保险
第四节物流保险
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
第六节网约车保险
第七节履约保证保险
第八节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第九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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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强制保险研究
**节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强制保险立法概况
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强制保险立法概况
第三节我国强制保险立法现状及其梳理
示范案例
思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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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保险业法论
第十七章保险业的组织形态
**节保险组织的形式
第二节保险辅助人
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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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保险经营监督管理
**节保险分业经营规则
第二节*低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
第三节保险资金运用
第四节我国保险业风险处置的制度构建研究
第五节互联网保险监管机构的多元化构建研究
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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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保险法原论》: 2.风险化解方式 (1)市场方式。并购重组作为谈判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合意的商业选择,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公司自我调整现象,亦是保险公司针对偿付危机的极佳解决方案之一。其实,保险公司的风险并未因并购重组而消除,只是被增大的资产规模所掩盖。若并购重组双方因股权结构复杂等原因给谈判以及存续公司的运营带来困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则会更大。但瑕不掩瑜,国外立法及实践亦可证明此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均将并购重组作为保险业风险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相较于境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活跃,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并购重组现象较为少见。国内首例保险公司合并案发生于2010年,同业收购直到2014年《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出台才不再是保险公司的禁区。有限的保险公司并购经验和惯性的行政干预思维使得并购重组的风险处置方式常被风险处置参与人所忽略。从此层面而言,作为风险处置有效措施之一的并购重组在《保险法》中未被提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手段在风险处置中的过多采用。因此,如何提升市场方式在风险化解中的运用值得立法者思索。 (2)行政方式。一方面,《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虽具体,但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监管机构掌握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体现在: 其一,针对行政限制措施,《保险法》第138条详细规定了多达十项行政限制措施,既包括资产结构的调整和负债规模的压缩,也包括所有者权益的限制和经营成本的压缩。整体而言,这十项行政限制措施为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建了多元、具体的提升渠道,足以适用于不同处理情形。但是,可操作性的缺失使得一系列行政措施难以发挥其应有之效。一是不同限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顺序并未在条文中明确。《保险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赋予了监管人员过多的措施选择权,若监管人员滥用此权力且不会受到法律制约,就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以其中责令转让保险业务为例,保单的转让不仅涉及转让方和被转让方,还涉及保单的权益者,影响范围广大。二是监管措施是否可叠加?叠加措施数是否有限制?这些疑问也不得而知。三是结合《保险法》第139条,除该条提及的会导致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其余措施如违反限制商业性广告后果是什么?在实施这些措施无效之后,是否可继续实施其他措施以作替代?《保险法》第138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的概括式规定让这些措施的使用变得随意,或者难以运用。 其二,针对整顿,《保险法》第140条到第143条将其作为“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后果,从条件、主体、权限及结果等方面作出规定。问题在于,第140条在未区分违规情节之轻重的条件下即统一将违规保险公司纳入整顿的范围。根据此条款,计提90%的责任准备金和未计提责任准备金的保险公司均需被采取整顿措施,这对部分保险公司有失公平。此外,这些条文本身用词的边界模糊也加大了行政措施采用的不确定性。例如,整顿组人员如何选取?整顿期限是否有限制?可“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具体指哪些?“正常经营状况”的标准为何? 其三,针对接管,部分条文细节付之阙如的现象同样存在。在涉及接管的《保险法》第144条到第148条中,何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它和“偿付能力不足”的区别何在?“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判断标准又为何?接管组由哪些机构组成,职权范围多大?接管期间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以及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不明确之处都给接管程序的有效运行造成实质上的阻碍。 另一方面,《保险法》未明确规定托管、行政重组措施。我国《保险法》虽未将托管、行政重组措施纳入问题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但二者实为问题公司处置、化解风险的常见措施,被广泛地运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并且已成功地在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收获良好成效。例如,在中华联合风险处置实践中,自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于2007年暴露大规模风险起,监管机构先后进行了多次外资增资扩股工作和中资市场化重组的积极尝试,均未果。直到2009年3月,经保监会、保障基金公司与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的多次沟通协商,决定由保障基金公司托管中华联合主要股权,逐步向中华联合注入保险保障基金,并通过无偿受让、置换、收购员工股等方式进行股权重组,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及完善,后中华联合保险经营方呈转好态势。 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来看,托管具有管理团队更为专业、不改变企业产权关系等特点,而且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第37条等规定中可找到保险公司开展托管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重组虽仅出现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而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或可能出现资源流动受限制等弊端,但其好处在于方便保险市场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保险业资源配置的效率,故出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目的,参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问题保险公司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行政重组是完全可取的。 ……
作者简介
孙宏涛,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民商法。先后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论坛》《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系列)》全文转载。 自2012年起至今,连续5年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组成员,承担商法学的命题任务。多次获评学校考核优秀,并获得卡西欧等奖教金,华政首届优秀博士后奖等荣誉称号。开设的《经济法学》获评国家精品课程,《商法概论》《金融法学》获评上海市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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