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13231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6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301323137 ; 978-7-301-32313-7
内容简介
本书共收录了六个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立法。“中国编”部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处罚法,“外国编”部分则收录了《德国违反秩序法》《日本轻犯罪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节译)、《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节译)、《意大利1981年11月24日第689号法律对刑法体系的修改》(节译)、《奥地利行政罚法》等五个国家现行的行政处罚立法,其中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立法文本系抢先发售在我国翻译出版。 本书翻译团队阵容强大,包括查云飞(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王树良(日本九州大学法学府法学硕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法学博士,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向文(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圭宇(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罗冠男(意大利罗马二大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张青波(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等多位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研究人员。
目录
中国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一:台湾地区“行政罚法”
附录二: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处罚法
违警律(1908年)
违警律施行办法(1908年)
违警律条文解释(1909年)
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
违警罚法(1915年)
违警罚法(1928年)
违警罚法(1943年)
外国编
德国
德国违反秩序法
日本
日本轻犯罪法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节译)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节译)
意大利
意大利1981年11月24日第689号法律对刑法体系的修改(节译)
奥地利
奥地利行政罚法
后记
节选
《中外行政处罚法汇编》: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的责任 公职人员有不遵守维护管理秩序、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不遵守保护自然、保护居民健康领域法定规则的和保障其履行被列为公职人员职责的其他规则相关联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军人和对其适用纪律规章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军人和应召举行短期集训的预备役军人,以及内务机关的士兵和指挥员应当对不遵守纪律规章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对违反俄罗斯联邦国界制度、边境制度、俄罗斯联邦国界通行口岸制度规则的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狩猎、捕鱼和鱼类资源保护规则,海关规则和走私的行为,根据一般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对上述人员不得适用劳动改造和行政拘留,而对军人,除此之外,还不得适用罚款和剥夺运输工具驾驶权(根据1995年1月27日第10号联邦法律、1995年2月2日第12号联邦法律修订,载《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年1月3日第5期,第346页;1995年2月6日第6期,第453页)。 除本条第1款指出的人员外,对其适用纪律规章或专门纪律条例的其他人,在上述纪律规章或专门条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纪律责任。而在其余情况下,根据一般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在本条第1款指出的情况下,被授予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公职人员)可以不给予处罚,而是将关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材料移交给相应机关,以便解决对有过错的人追究纪律责任问题。 对其适用纪律规章的铁路运输、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和民用航空的工作人员,因在履行职责时实施的下述行政违法行为而依照纪律规章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因实施本法典第103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第104条,第104条之一和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海洋运输工作人员因实施本法典第104条之一、第109条、第109条之一、第110条和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内水水路运输工作人员因实施本法典第104条之一、第110条至第111条之三和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民用航空工作人员因实施本法典第105条至第10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高苏维埃主席团1988年3月15日命令修订,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高苏维埃公报》1988年第12期,第241页;根据1992年12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修订,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期,第97页)。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责任 位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应当同苏联公民一样根据一般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由按照现行法律和苏联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应当同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一样根据一般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2款由1996年5月27日第56号联邦法律列入,根据1999年3月3日第53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十八条 紧急避险 一个人尽管实施了本法典规定的行为或实施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规定了行政责任的行为,但处于紧急避险状态,即为了消除对国家秩序或社会秩序、社会主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定的管理秩序构成威胁的危险,该危险不可能用其他手段消除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又小于被防止的损害,那么该人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正当防卫 一个人尽管实施了本法典规定的行为或实施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规定了行政责任的行为,但处于正当防卫状态,即在保卫国家秩序或社会秩序、社会主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定的管理秩序以及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时,给侵害者造成了损害,而且此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界限,那么该人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无责任能力 在实施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即由于患慢性精神病、暂时性精神活动失常、痴呆症或其他病态,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材料移交给同志审判会、社会组织或劳动集体审理 如果考虑到违法者所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身份,对其适用的社会感化措施是适宜的,那么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可以被免除行政责任,但应当将其材料移交给同志审判会、社会组织或劳动集体审理。 对于实施了本法典第117条、第120条、第124条、第147条、第151条、第160条至第16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根据本条第1款指出的理由被免除行政责任的人,其材料也可以移交给企业、机构和组织里成立的反酗酒委员会及其结构性分支机构审理。 关于对实施本法典第49条、第117条、第120条、第124条、第147条、第151条、第153条、第158条、第160条至第163条所规定违法行为的人适用社会感化措施的情况,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行政部门,企业、机构和组织里成立的反酗酒委员会及其结构性分支机构,同志审判会或社会组织必须在十日期限内通知送达材料的机关(公职人员)(根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高苏维埃主席团1985年10月1日命令修订,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高苏维埃公报》1985年第40期,第1398页)。 ……
作者简介
熊樟林,法学博士、东南大学青年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南法学》(CSSCI来源集刊)副主编、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江苏社科优青、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东南大学仲英青年学者。曾任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助理,现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咨询专家、常州市和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司法部等***和省部级项目6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学习时报》转载15篇。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江苏省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6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等省部级和其他奖励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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