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风控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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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97555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0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19755508 ; 978-7-5197-5550-8
本书特色
李守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仕生(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斌(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资本治理的逻辑》作者)联袂推荐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以合规监管和规范运行为前提和基石。作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23年的老兵,看到这本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操作手册非常欣慰。本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提供了全面的风险控制及合规建议参考。只有做好合规和风控,项目和基金才能取得更好更健康的收益。
——李守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书关注热点,聚焦问题,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的核心要点,提出恰当的解决思路,为蓬勃发展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注入了优秀的知识元素,具有很高的阅读价值。
——王仕生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站在中国资本市场成立31周年的新起点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助推企业发展、汇聚社会资本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本书作者深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以律师的视角,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法律问题和司法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务问题进行深入总结,相信本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参与者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曾斌 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资本治理的逻辑》作者
内容简介
截至2020年8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达到近25万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14943万家,占比61%;私募基金产品共8978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8894只,占比32%;各类私募基金的基金规模合计人民币150246.53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91726.78亿元,占私募基金规模总和的比例优选,高达61.05%。由此可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我发展迅速,在私募基金投资行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问题也不断凸显。本书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约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总结主要争点,归纳裁判规律,提出风控建议,以期应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录
目 录
**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约纠纷大数据分析
**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约纠纷案件概况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违约纠纷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二、案件多发生在发达地区
三、案件审级以一审为主
四、审理时长主要集中在3个月到6个月
五、违约类型以管理人未按约定返还本金收益为主
六、违约纠纷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管理人占比较大
七、争议焦点分布以返还本金和收益为主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违约纠纷案件概况
一、案件发生数量——2019年案件*多
二、案件发生地域——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三、审判程序分布——多数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四、争议焦点分布——关于违约金的争议较多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违约纠纷争议焦点分析
(一)是否按约定返还本金和收益或利息
(二)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三)是否按约定投资
(四)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
(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六)清偿款项的抵充
(七)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八)投资收益的计算方式
(九)投资利息的计算方式
(十)退伙争议
(十一)是否按约定清算
(十二)退还投资款的主体争议
(十三)对赌条款效力
(十四)基金管理费争议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违约纠纷争议焦点分析
(一)是否违约的认定
(二)案涉协议的效力认定
(三) 回购条件是否成就
(四)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
(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六)案涉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第五节 关于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关于内部违约纠纷中投资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事前应做好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
(二)事中应加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管
(三)事后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手段
二、 关于外部违约纠纷案件中投资协议关键条款的设计
(一)竞业禁止条款
(二)知情权条款
(三)反稀释条款
(四)分配优先权条款
(五)清算优先权条款
(六)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条款
(七)对赌条款
第六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外部违约纠纷样本案例分析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营实务
**节 基金运营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LP出资相关的风险控制
(一)明确出资缴付进度和出资缴付期限
(二)明确出资违约责任
(三)赋予GP合理豁免出资违约责任的独立决策权限
二、LP所持份额出现异常情况的风险控制
(一)LP份额被质押
(二)LP份额被冻结
第二节 基金项目管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一、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风险控制
(一)证监部门及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保险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银行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政府引导基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项目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控制
(一)明确差异化风险控制的项目区分标准
(二)差异化的尽调要求和风险控制手段
三、复盘项目管理相关的风险控制
(一)确定项目分类管理标准
(二)多样化的项目管理措施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监管风险与控制
**节 一般行业监管的风险
一、与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管理机构运作资本金
(二)关于名称字样及经营范围
(三)关于办公场所、财务及已展业情况、展业计划等
(四)关于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相冲突业务
(五)关于机构员工人数及从业资质
(六)关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及从业资质
(七)关于机构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八)关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的诚信情况
(九)关于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十)关于关联方相关要求
(十一)关于机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十二)关于申报事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
(十三)关于申请机构近3年的诚信情况
(十四)关于机构基金业务外包的情况
二、与合格投资者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
(二)关于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
(三)关于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及变相突破禁止
(五)合格投资者认定实践值得关注的其他问题
三、与基金推介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推介基金的特定对象设置
(二)关于推介行为的禁止事项
(三)关于推介产品与投资者能力的匹配
四、与基金合同效力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基金风险揭示条款的约定
(二)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约定
(三)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
(四)关于回访确认的约定及成功确认
(五)关于其他**条款的约定
五、与基金产品备案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二)关于申请基金备案的及时性要求
(三)关于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范围
(四)关于私募基金产品的名称字样
(五)关于备案与开展基金投资运作的顺序
(六)关于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七)关于备案产品重大事项报告
六、与基金产品托管相关的风险
七、与基金投资风险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
(二)关于投资者能力的风险评估
(三)关于投资风险告知义务的履行
八、与基金资产运作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基金资产的运作要求
(二)关于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三)关于从业人员的自律要求
九、与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渠道
(二)关于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三)关于其他信息披露的行为不规范
(四)关于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和范围的要求
(七)关于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八)关于信息披露资料的保管
十、与基金信息报送相关的风险
(一)关于业务数据的报送和更新
(二)关于半年度、年度及重大事项的报送和更新
(三)关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提交
十一、一般行业监管的其他风险
(一)关于未登记备案即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二)关于登记后未及时备案首只基金
(三)关于全部基金清盘后12个月未备案新产品
(四)关于私募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节 私募合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与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确认资本金、办公场所等可保证机构日常运营
(二)确认符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三)确认符合关联方相关规范要求
(四)对机构负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五)对基金业务外包情况进行核查
(六)对管理人经营范围进行合规核查
(七)对管理人名称字样、经营范围进行合规核查
(八)对普通员工人数、从业资格及兼职情况进行核查
(九)对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从业资格、从业经验、兼职及重大失信
情况进行核查
(十)对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核查
(十一)其他与申请登记相关的核查
二、与合格投资者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确认基金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二)确认募集对象不超出规定人数
(三)确认已进行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
(四)确认未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与基金推介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推介的特定对象核查
(二)保本保收益承诺等禁止行为核查
(三)产品与投资者匹配核查
四、与基金合同效力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确认已约定风险揭示且约定恰当
(二)确认已约定信息披露且约定恰当
(三)确定已约定投资冷静期且约定恰当
(四)确认已约定回访确认且回访确认恰当
(五)确认已约定其他**条款且约定明确
五、与基金产品备案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及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
(二)确认基金产品符合备案范围
(三)确认基金产品字样合规
(四)及时、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
六、与基金产品托管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如不进行基金托管,确认无托管基金有其他财产保护措施
(二)如进行基金托管,及时报送《托管协议》
七、与基金投资风险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确认已进行产品风险评级
(二)确认已进行投资者能力风险评估
(三)确认已约定并告知过投资风险
八、与基金资产运作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独立、专业化资金运作制度
(二)确认系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资产运作
(三)确认基金资产安全监管措施完备
九、与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确认信息披露渠道合规
(二)确认信息披露行为合规
(三)确认信息披露及时且范围全面
(四)确认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确认披露无涉公开或变相公开
(六)披露事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报送及资料保存
十、与基金信息报送相关的自查与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二)对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核查
十一、一般行业监管其他风险的自查与控制
(一)确认机构严格遵照规定
(二)确认及时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三)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情况
(四)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新产品
第三节 登记备案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一、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名称字样
(二)经营范围
(三)税务处罚
二、与私募基金备案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注册资本
(二)股权架构
(三)备案实缴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其他一般性风险
一、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概述
(二)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特别关注法律问题
二、关于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的风险与控制
(一)缺乏法律法规明确指引的风险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地方性风险
三、关于以业绩对赌方式投资运作的风险与控制
(一)与股份回购安排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二)与业绩补偿安排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四、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闲置资金委托购买理财产品
第五节 境外私募基金的特殊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一、境外私募基金概述
(一)境外私募基金的定义
(二)境外私募基金的分类
(三)境外美元基金的发展历史
(四)境外基金与人民币基金的比较
二、境外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开曼豁免有限公司
(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三)开曼豁免有限合伙
(四)开曼有限责任公司
(五)单位信托
三、境外基金的架构选择
(一)基金架构A
(二)基金架构B
四、境外基金相关的法律实体
(一)基金有限合伙
(二)发起人
(三)普通合伙人
(四)特殊有限合伙人(SLP)
(五)LP
(六)开曼管理公司
(七)当地顾问机构
五、境外基金所涉及的境内审批及资金出境问题
(一)项目出资依赖ODI手续导致投资效率下降
(二)无对应实业项目的融资安排或分期call款将面临审批障碍
(三)基金的管理费及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的支付问题
六、境外基金的税务筹划
(一)境外基金涉税概述
(二)境外基金税务筹划要点
(三)团队的税务问题
七、境外基金设立涉及的参与方
(一)基金主导律师
(二)基金协助律师
(三)税务师及审计师
(四)基金行政管理公司(Fund Administrator)
八、境外基金的常见合规事项
(一)反洗钱合规
(二)FATCA/CRS合规
(三)个人数据保护
(四)美国外国投资合规
第四章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指引
**节 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阶段流程
一、投资事前管理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立项
(三)开展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四)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专家评审
(七)内部决策
(八)上报国资委
二、投资事中管理
(一)签订项目责任书
(二)签订投资协议
(三)变更登记
(四)重大变化及时报告
三、投资事后管理
(一)定期信息报送机制
(二)实施项目后评价
(三)投资后审计
(四)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节 国有企业股权退出阶段流程
一、股权转让
(一)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四)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五)上报审批或核准
(六)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七)进场交易
(八)协议转让
(九)变更登记
二、定向减资
三、解散清算
第五章 政府引导基金风险防控
**节 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
第二节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前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的选择
二、其他风险防控措施
(一)关注社会资本出资的确定性
(二)关注子基金的治理架构
(三)关注对地方支持产业的带动作用
(四)关注政府出资的优先退出权
第三节 政府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不同于一般国有资产转让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股权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股权转让无须进场交易
二、约定退出或GP回购退出
三、向S基金转让基金份额退出
第六章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节 对赌模式及要点归纳
一、约定由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
二、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股份
三、约定由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
四、约定由目标公司业绩补偿
五、约定目标公司担保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
六、约定目标公司担保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
七、同时约定业绩补偿与回购股份
第二节 对赌协议裁判争议归纳
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效力
(一)法院裁判主要考量是否产生“外溢效果”
(二)律师建议
二、股份回购或业绩补偿触发标准
(一)触发标准应结合具体成就条件判断
(二)小结
三、股份回购款或业绩补偿款项性质及金额
(一)多认定为合同义务且谨慎调整
(二)小结
四、目标公司为对赌提供担保的效力
(一)部分认定有效、部分认定无效
(二)小结
第三节 投资人对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签约阶段
(一)审查投资标的
(二)明确对赌对象
(三)明确对赌方式
(四)明确相关程序问题
(五)明确税费承担主体
(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二、履约阶段
三、争议阶段
第七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合规实务
**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事由及流程
一、清算的事由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
(二)基金清算的具体事由
二、清算的流程
(一)确认清算事由,启动清算程序
(二)组成清算组
(三)通知公告
(四)清算组核算基金财产
(五)编制清算报告
(六)财产分配
(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与公示
(八)销户与注销
(九)资料存档
第二节 基金清算程序的风险与控制
一、与基金清算程序启动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二、与基金清算组成员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三、与基金财产核算、清理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四、与基金剩余财产处理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五、与基金清算报告报送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六、与基金清算备案、注销登记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七、与基金清算材料保存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八、私募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其他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第三节 基金清算法律争议的风险与控制
一、与基金清算报告相关的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二、基金清算的税务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三、基金清算的其他法律争议风险与控制
(一)风险解析
(二)风控建议
第八章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之私募基金落地政策指南
**节 重点园区私募基金落地政策适用指引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海口江东新区
三、海口综合保税区
四、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
五、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七、三亚中央商务区
八、文昌国际航天城
九、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十、海南生态软件园
十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第二节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私募基金落地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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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波,男,广东华商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行合伙人。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法学会理事、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为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参与编写《证券诉讼法律实务——以大数据分析为视角》《金融警戒线:证券刑事法律实务探析》等。获评“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优秀青年律师”及“2021 ALB China客户首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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