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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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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475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66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10924750 ; 978-7-5109-2475-0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修改要求,完善和细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为使司法人员和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准确适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我们组织部分从事公益诉讼司法实务、参与司法解释制定的同志共同编写《*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统阐释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要点,详细梳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希望《*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版能够为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提供参考,为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有所助益。

目录

**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
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稿

第三部分 条文理解与适用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职责任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诉讼地位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第六部分 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展开全部

节选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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