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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334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7
  • 出版时间:2009-03-01
  • 条形码:9787562033479 ; 978-7-5620-3347-9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目录

编 法概念论

章 法的概念

节 法概念的意义/1

第二节 法概念的基本立场/8



第二章 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

节 古代的自然法理论/22

第二节 近代自然法理论/32



第三章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

节 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43

第二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48

第三节 德沃金对于实证主义的批评/59

第四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65



第二编 法规范论

第四章 规范的一般理论

节 规范与规范语句/73

第二节 规范的性质与类型/78

第三节 规范与规范性/92



第五章 法律体系

节 法律体系的基本问题/112

第二节 法律体系作为规范体系/118

第三节 法律的制度特征/134



第六章 规范与实践推理

节 原则与规则/150

第二节 两种规则概念/159

第三节 规范冲突与实践推理/171



第三编 法学方法论

第七章 法学方法论的概述

节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189

第二节 法学方法论的地位与功能/205



第八章 法律规范的内部证成

节 法律规范适用的框架/220

第二节 法律推理中的推论规则/228



第九章 法律规范的外部证成

节 法的渊源/247

第二节 法律解释/260



第四编 法律价值论

第十章 法律价值总论

节 法律价值的概念与类型/277

第二节 法律的价值冲突/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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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理学原理》:  2.授予权力的规范。哈特的一项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提出并论证了一种重要的规范类型的存在及其性质。这种规范被他称为授予权力的法律规范(power-conferring laws)。凯尔森虽然也注意到了这种规范类型,并且用它来说明规范的动态概念。但他否定这是一种规范类型。因为授予权力的规范并未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具体的指引。但哈特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注意到授予权力的规范指引人的行为的特殊方式。  在哈特看来,授予权力的规范是通过授予个人以某种权力、为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提供便利条件这种方式来指引人的行为的。它与义务规则的区别仅仅在于,义务规则不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存在一个义务规则意味着“做这事,不管你愿意与否”,而授予权力的规则只是说,“如果你想要做这事,这就是做这事的方法”。因此,只要当事人愿意做某件事,法律就可以为他提供行为指引。凯尔森批评授予权力的法律不能够提供指引,只不过是说这类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义务或责任的指引,但没有理由将这种指引行为的方式看做规范指引的唯一形式。规范也可以在尊重行为人意愿的前提下指引人的行为,因此授予权力的法律应该被看做一种不同于义务规则的规范类型。规定遗嘱、契约或婚姻有效的规则以及对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等权力部门授权的法律都属于这种规范类型。  3.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有趣的是,哈特虽然强调规则的多样性,但他其实承认两种规范,一是科予义务的规范,另一种就是授予权力的规范。在哈特看来,所有的法律规则,不是科予义务的就是授予权力的。哈特主要也是通过这两种规则的结合来阐明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哈特认为,要说明法律的性质,*好把法律视为两种规则的结合。一种是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 of obligation)。但只有义务规则不能单独构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因为由单一的义务规则所构成的简单社会存在三个重大缺陷:首先是不确定性。由于缺乏识别法律的权威标准,这个社会不可能存在任何法律体系,只存在个别的和独立的规则。一旦人们对什么是规则或其内容产生争议时,也找不到判定的程序和标准。第二个缺陷是静态性。如果只有初级规则,规则的改变只能诉诸漫长的自然过程。在一个社会只存在义务和责任规则的极端情形下,没有人能够免除某人的义务,或将他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个缺陷是用以维持规则运作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是无效率的。  要克服初级规则体制的这三个缺陷,就必须引入另一种类型的规则。这一类型的规则就是授予权力的规则,哈特也称之为次级规则。这类规则共有三种,分别补足上述三个缺陷。  首先,引入承认规则(rules of recognition)来补救初级规则体制的不确定性。承认规则是鉴别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的决定性规则。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的规则,就会被承认是他们社群的有效规则。哈特强调,引入承认规则也就引进了法律体系的观点。因为承认规则的存在,使得科予义务的规则不再是个别的、没有联系的规则的集合,而是被一种简单的方式统一起来。此外,承认规则也引入了法律效力的观念,而效力观点则凸显了个别规范的资格问题。  其次,引入改变规则(rules of change)补足次级规则体制的静态性。这一规则的*简单的形式,就是授权给某人或某些人为社群或社群的某一阶层的人引入新的初级规则或废止旧的初级规则。改变规则发挥作用的*主要的方式就是授予某些人或机构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改变规则也可以适用于私人,通过授予个人某些权力,可以为他们改变由初级规则所规定的*初地位提供便利。这些私人权力的性质,与包含在改变规则中的授予立法权的情形非常类似。许多契约或财产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可以通过把签订契约或财产转让看做是个人所行使的有限立法权而获得清楚的说明。  *后,为克服初级规则体制中因社会压力分散而导致的无效率,需要引入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裁判规则授权某些人或机构就特定场合中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的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决定。裁判规则除了指定裁判者以外,也规定了裁判者必须遵守的程序。在较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中,通常会指定一些机构担任裁判者。这些机构除了被授权对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做出判断,还会通过进一步的次级规则规定或限制对违反行为的刑罚,并且授权他们指示其他官员实施法律制裁的独占权力。通过这些方式,次级规则提供了法律体系中的集中化和高效率的官方“制裁”。  4.几点评论。较之单一的义务规则理论,哈特的两种规则理论确实可以对法律体系提供更好的解释。承认规则的引入使得法律体系成为可能,而其他两种规则的引入可以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也决定了法律体系的存在特征。因此,哈特才说每一次引进一类次级规则本身就是从前法律世界迈人法律世界的一步,而引进这三个规范之后,一个社会的义务规则体系就无可置疑地转变为法律体系。两种规则理论也包含了其他方面的重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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