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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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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3741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2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21623741 ; 978-7-5216-2374-1

内容简介

《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来正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认真抓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立法理念比较新,不仅要求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也为家庭赋能、为家长助力,有关制度规定影响千家万户,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解读工作意义重大。为帮助社会各方面准确理解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参与立法工作有关同志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逐条释义,阐述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目录

**章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家庭教育定义】第三条【根本任务】第四条【相关主体职责】第五条【家庭教育的原则】第六条【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第七条【支持保障措施】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作用】第九条【群团组织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活动】第十一条【鼓励家庭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第十二条【捐赠、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四条【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注重家庭建设】第十六条【家庭教育的内容】第十七条【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第十八条【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第十九条【家校社相互配合】第二十条【父母分居或离异时的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委托照护下的家庭教育】第二十二条【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活动时间】第二十三条【家庭教育有关禁止性规定】第三章国家支持第二十四条【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读本及相关规范】第二十五条【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六条【家校配合减轻负担】第二十七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确定和职责】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条【对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支持】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非营利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机构的职责】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妇联的职责】第三十六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培育、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家庭教育融入单位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创建】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计划和开展培训】第四十条【学校家长学校的设立和职责】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支持】第四十三条【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家庭提供指导】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第四十六条【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职责】第四十七条【行业自律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护人、被委托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司法机关对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处理】第五十条【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和刑事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1年8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10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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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勇,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蔡淑敏,现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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