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6247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521626247 ; 978-7-5216-2624-7
本书特色
专家解读: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满足学习研究、实务应用多层次需要 条文释义:将民法典总则编与其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对照,逐条释义 关联规定:梳理与总则编司法解释相关的重要规定,方便查阅 典型案例:精心挑选相关案例,为总则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实务指引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与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一书在对总则编司法解释条文逐条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相对应的条文,着重强调对于相关民法核心知识点进行梳理,首先分析条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论与实务问题,*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说明法律适用要点。即在写作模式上采用【条文主旨】【核心概念】【关联理解与适用】【案例分析】的体例,由理论至实务逐渐递进。该书可有效帮助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了解新法,对于高校师生学习研究也有所裨益。
目录
一、一般规定
【司法解释条文】
第1条【《民法典》内部各分编的适用关系;《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张某与潘某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条【习惯的认定和适用】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练某龙与周某骨灰安置纠纷案
二、左某与网络运营公司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指导案例】
王某永与服饰公司、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
一、李某与冯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常某富与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解释条文】
第4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翟某孟与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王某生、陈某花与陈某华共有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信托公司、李某平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林某森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监护
【司法解释条文】
第6条【监护能力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张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二、王某、张某监护权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7条【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效力】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徐某、王某等监护权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8条【协议监护、共同监护】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徐某、康某与李某、枣庄市某区民政局监护权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9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原则及参考因素】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史某与何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0条【指定监护的争议解决】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宋某有与宋某明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1条【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及监督】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高某1与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2条【监护的终止与变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于某荣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案
二、蔺某竹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3条【监护人再委托他人监护的效力】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李某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司法解释条文】
第14条【有权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赵某祥申请宣告符某忠失踪案
二、李某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5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周某与刘某杰执行异议之诉案
二、张某等与杨某等交通肇事罪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6条【有权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郑某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二、张某铭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7条【因战争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五、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解释条文】
第18条【以“其他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一、某工程公司与某农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曹某与某休闲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19条【重大误解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朱某萍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易某伟与王某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0条【转达错误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司法解释条文】
第21条【欺诈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张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邓某华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一、邓某金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李某玉与甲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三、谢某盛与甲汽车销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2条【胁迫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胡某与成某军、成某祥保证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祁某云、吴某菊与谢某立、吴某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3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吴某澜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某餐饮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4条【附不可能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某寝饰公司与甲家纺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一、杨某1与白某、董某继承纠纷案
二、张某才与某房屋开发公司、住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案
六、代理
【司法解释条文】
第25条【共同代理中部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袁某梁等与胡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劳务公司与矿业公司、赵某峰承揽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6条【复代理下紧急情况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范某安与汽车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7条【无权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司法解释条文】
第28条【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原水公司、环保公司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29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文身案
二、孙某荣与杨某香、房地产公司增资纠纷案
三、吴某洁与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七、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条文】
第30条【正当防卫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刘某与李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二、唐某生与王某侵犯人身权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一、冉甲、冉乙健康权纠纷案
二、谭某星、杨某健康权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1条【防卫过当的认定及责任范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王某根与许某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王某忠与林某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2条【紧急避险的认定】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王某伟与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许某涛与客运公司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相关案例索引】
保险公司苏仙支公司与邓某辉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3条【避险不当的认定及责任范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一、周某安与王某元、李某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张某明与工程公司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4条【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范围】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徐某志等与徐某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八、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5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对普通时效、*长时效的适用】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陈某元与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陈某研与张志某抚养费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法定代理人侵害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蔡某霞与蔡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司法解释条文】
第38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瓦房店复州支行与李某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九、附则
【司法解释条文】
第39条【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关联规定】
【条文释义】
【典型案例】
党某防与赵某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节选
【司法解释条文】 第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关联规定】 《民法典》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如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典》条文释义以及有待细化的问题 该条司法解释对应的是《民法典》第19条及第22条。自然人是权利主体资格者,但并不能自动创设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是需根据当事人的理性能力自主创设,也即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而具有不同程度理智的人所拥有的行为自由范围也是不同的。(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0页;费安玲等:《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从立法政策上讲,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主要在于如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应如何作出规定则取决于立法者如何看待限制或剥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相当重要的法律问题。(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理性能力各有不同,*准确的方法是个案审查,但这一做法不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且可能会给法律交往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只是消极宣示欠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页。)而自然人的理性能力又通常依赖于其生理发育和智力变化,因此法律根据自然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区分为不同类型,赋予不同程序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受限制,既不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民法典》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含两类:其一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受限,但其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并不当然无效,《民法典》除规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外,还通过“但书”的形式,规定了两类例外行为:其一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只是显示意思能力状况的外在与内在标识,所以所谓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即说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确立的是一种极其宽泛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其中,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沿袭的是《民法通则》第12条前段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认定何种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则没有给出明确标准。由于单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在适用中导致较大的弹性,进而削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且可能因其极端不确定而伤害交易安全,因此,确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认定要素。《民通意见》曾在第3条提供了一种判断依据: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条司法解释在部分借鉴该条的基础上,完善了具体的认定要素,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将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三、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一种中间性的行为能力状态,具有缓冲全有与全无之极端性的规范功能。(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限制”相对于“无”,意味着法律承认这一类自然人可以有限地独立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味着法律仍然施加了一定限制,有赖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除列举规定“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作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概括规定,本质上还是要求从认识力、理解力、辨识力等能力方面全面分析,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否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理解其内容与后果并对相关交易风险有所辨识。由于《民法典》相关条文没有具体规定应当从何种角度或通过何种要素来进行分析,本条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三个方面,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一是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若一个10岁儿童签订一份额度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显然不属于与其生活有关联。二是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这一点,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言,尤显关键。 【相关案例索引】 林某森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京02民终1606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追认 法定代理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6月28日,该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2017年因患有脑血管性痴呆,已是精神残疾人。2020年7月1日处于病期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刘某在与林某森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林某森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应被视为拒绝追认。
作者简介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研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万人计划哲社领军人才。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召集人之一。兼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教育部法学学科教指委委员、工信部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央网信办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著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法学的自觉》等。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法学院党委书记,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专家对第三人责任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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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4开特种纸 红皮烫金版
¥5.8¥18.0 -
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9.9¥38.0 -
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修订版)
¥22.4¥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8¥2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7¥39.8 -
圆圈正义
¥25.3¥46.0 -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
¥25.2¥36.0 -
简约法律的力量
¥23.8¥34.0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1.4¥49.8 -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16.1¥59.8 -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
¥14.1¥2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4.0 -
民法典
¥23.5¥4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9¥4.0 -
法律常识一本全
¥9.5¥38.0 -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27.5¥58.0 -
清朝监察立法之都及其历史镜鉴研究
¥12.4¥46.0 -
民法概要
¥33.6¥48.0 -
人人都该懂点婚姻法
¥23.4¥65.0 -
罗翔讲刑法
¥14.7¥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