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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文集(第一卷):论法的精神(上)

孟德斯鸠文集(第一卷):论法的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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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09229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59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100209229 ; 978-7-100-20922-9

本书特色

亚里士多德以后**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内容简介

《孟德斯鸠文集》**卷收录《论法的精神》上册,本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本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杰出的贡献。

目录

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
《论法的精神》解析
导言
孟德斯鸠生平和著作年表
译者附言
论法的精神
说明


**编
**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节 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体的原则
第五节 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宠绝非专制政体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服从在宽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中的区别
第十一节 对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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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论法的精神(上)》:  在不同国家中,法律均与其性质,即组成国家的事物有关,也与其原则,即支持并使之运行的事物有关;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之所以多如牛毛的关键所在,作者阐述了它的许多后果。  与民主政体的性质有关的主要法律,使人民在一些方面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是臣民,他们选任和评判官吏,而官吏则在某些场合作出决定。君主政体的性质要求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存在许多中间权力和阶层,此外,作为臣民与君主的中介,还应有一个存放法律的实体。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暴君一人亲自行使权力,或由他的代表独自行使权力。  至于三类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  在每一类政体中,教育法都应与政体原则相关。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进入社会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节俭,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等级缄口无语。我们绝不应该责备孟德斯鸠先生,说他在这里为君主勾勒了绝对权力的原则,英明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暴君*害怕的讥讽和灾害。其他各类政体各有各的优点,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君主政体*适合大国;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  由于三类政体原则各不相同,法律对象的数量因而不同,审判方式和刑罚性质也不同。君主政体的机构具有不变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便司法公正能以比较一致和不专断的方式得到确保。在政体温和的国家中,无论是君主政体或是共和政体,刑事法都不会有太多的诉讼程序。刑罚不但与罪行相当,而且量刑时尽可能从轻,在民主政体中尤其如此,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在共和政体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任何个人都无权窜改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的仁慈有时可以减轻法律的严峻程度,但是,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后,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严厉对待讲究奢华、败坏风尚以及引诱妇女等行径。民主政体因其温和与柔弱,很适合应用在君主政体中,历史证明,民主政体曾多次光荣地带来了主冠。  孟德斯鸠先生逐个阐述了各类政体之后,接着审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这种审视是以*一般性的角度,亦即仅仅与其性质和原则相关的角度进行的。用这种方法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自卫或攻击。共和政体由于只能是小国,因而若不结盟便无法自卫,不过,与之结盟的也应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君主政体国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于拥有不受侵犯的边界。国家与人一样,有权为保护自己而对他人施行攻击。从战争权引申出征服权,这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但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永远欠下了一笔巨大的债务,征服权的普遍法则是尽*大可能少给被征服者造成灾难。与君主政体相比,共和政体较少从事征服;因为,大量从事征服意味着专制政体,或者为专制政体提供保证。征服精神的*大原则之一应是尽*大可能改善被征服人民的条件,这样才能既满足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国家的准则。杰龙与迦太基人签订的条约堪称*佳,它通过该条约禁止迦太基人将自己的孩子杀死用作供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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