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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策法规汇编(2023版)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策法规汇编(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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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261479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0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22614793 ; 978-7-5226-1479-3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69件,其中,法律条文6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7件,行政法规4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8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4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节能项目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考核评价、宣传教育培训、示范创建等。所选条文内容贴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实际。 本书适合各级公共机构及从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研究的高校和机构使用。

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印发关于《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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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政策法规汇编(2023版)》:  **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作者简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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