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的书,值得入手
蔡枢衡——被忽视的思想家
通观全书,发现蔡枢衡恰好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诠释中国法律的进程,这不光体现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基本范畴中,更体现在尤为基础的哲学观念上,即辩证法的观点。在蔡枢衡的观念中,承认世界永恒发展的特征。因此在法律方面,亦不可泥于某一特定秩序而不思前进,以循环为要。 而在如何实现推进方面,即立足于对两半社会的否定。我以为这是一种有见解的观点,在蔡枢衡的笔下,中国社会自海禁大开以后,包含了农村社会和殖民地社会两种性质,而用现在的语境来解释,应该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社会形态是不完备而充满矛盾的,而通过否定这两种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更进。在此基础上,蔡枢衡提出了自己对法律发展的见解。 这一认识构成了对沈派与反沈派的批判基础,认为二者都没有认清中国社会的本质。这就构成他们观点中的差别。反沈派没有认识到中国社会已经发生而且即将以及必须发生进化,这一批判是深刻的,或者说基本站在沈派的立场,即进步的立场来观察,认为法律本身需要进步。而沈派的问题,则是没有注意到中国本身的殖民地性质,于是忽略了中国法律之所以需要变革的根本动因。 这种超越了礼法之争的观察,让礼法之争具备了更为广阔的意义。礼法之争作为一个缩影,关乎于中国发展的路径。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派,认为应该师法西方。实际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在修律时,延聘外国专家,翻译外国法律,让人感慨,中法无非西法之翻译。而当时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派,呼吁要在律例中找寻中国本位。这种争论实际在今天仍然有意义,可以说是一个常说常新的题目,礼法之争开启了这个争论,因此本文也可以视为这一争论的延续性思考。 蔡枢衡给出的答案,更加深入地分析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本质与需求,提出了中国法律应当基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的需求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推动社会发展。而这一社会现实,不能既不能安于殖民地社会的性质,也不能重复农业社会。尤其对于殖民地社会的认知,直接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选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否定了变法图强的可能性。 这一观点需要拿出来深入分析。对于为什么要开启变法,有一个直接的动因,就是要废除领事裁判权。蔡枢衡对于这一问题的批判,实际上延续了张之洞的批判,即并不认为法制完善后,西方列强就会废除领事裁判权。然而这其中有一个重要误解,即变法以废除领事裁判权,在形式上有现实法理的依据,即中英在庚子后签订一个条约,约定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条件,即中国法制完备。事实上,对于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的出发点在于中国法律野蛮,因此要求自己审判,这内在地包含了他们对自己司法系统的推崇,而且领事裁判权确实在蔡枢衡写文后不久,即1943年,由国民政府与英美各国谈判,而废除。其中变法的功绩不可忽视。 然而回归到本质问题,领事裁判权仍然是一个殖民地问题。由此蔡枢衡对此问题的把握相当精准,更进而推衍到变法是殖民地社会的一个特征。如果从世界各殖民地国家法制史角度看,法律移植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殖民扩张的过程。进而言之,这是殖民者建立世界统一市场的问题,法制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要前提与当然结果,二者会不断深化,互相推进。蔡枢衡以开放的心态,认为应当拥抱这一过程。其提出的中国法制发展方案,仍是要坚持往前看。这是其思想中最为值得称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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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枢衡——被忽视的思想家
通观全书,发现蔡枢衡恰好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诠释中国法律的进程,这不光体现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基本范畴中,更体现在尤为基础的哲学观念上,即辩证法的观点。在蔡枢衡的观念中,承认世界永恒发展的特征。因此在法律方面,亦不可泥于某一特定秩序而不思前进,以循环为要。 而在如何实现推进方面,即立足于对两半社会的否定。我以为这是一种有见解的观点,在蔡枢衡的笔下,中国社会自海禁大开以后,包含了农村社会和殖民地社会两种性质,而用现在的语境来解释,应该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社会形态是不完备而充满矛盾的,而通过否定这两种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更进。在此基础上,蔡枢衡提出了自己对法律发展的见解。 这一认识构成了对沈派与反沈派的批判基础,认为二者都没有认清中国社会的本质。这就构成他们观点中的差别。反沈派没有认识到中国社会已经发生而且即将以及必须发生进化,这一批判是深刻的,或者说基本站在沈派的立场,即进步的立场来观察,认为法律本身需要进步。而沈派的问题,则是没有注意到中国本身的殖民地性质,于是忽略了中国法律之所以需要变革的根本动因。 这种超越了礼法之争的观察,让礼法之争具备了更为广阔的意义。礼法之争作为一个缩影,关乎于中国发展的路径。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派,认为应该师法西方。实际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在修律时,延聘外国专家,翻译外国法律,让人感慨,中法无非西法之翻译。而当时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派,呼吁要在律例中找寻中国本位。这种争论实际在今天仍然有意义,可以说是一个常说常新的题目,礼法之争开启了这个争论,因此本文也可以视为这一争论的延续性思考。 蔡枢衡给出的答案,更加深入地分析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本质与需求,提出了中国法律应当基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的需求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推动社会发展。而这一社会现实,不能既不能安于殖民地社会的性质,也不能重复农业社会。尤其对于殖民地社会的认知,直接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选择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否定了变法图强的可能性。 这一观点需要拿出来深入分析。对于为什么要开启变法,有一个直接的动因,就是要废除领事裁判权。蔡枢衡对于这一问题的批判,实际上延续了张之洞的批判,即并不认为法制完善后,西方列强就会废除领事裁判权。然而这其中有一个重要误解,即变法以废除领事裁判权,在形式上有现实法理的依据,即中英在庚子后签订一个条约,约定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条件,即中国法制完备。事实上,对于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的出发点在于中国法律野蛮,因此要求自己审判,这内在地包含了他们对自己司法系统的推崇,而且领事裁判权确实在蔡枢衡写文后不久,即1943年,由国民政府与英美各国谈判,而废除。其中变法的功绩不可忽视。 然而回归到本质问题,领事裁判权仍然是一个殖民地问题。由此蔡枢衡对此问题的把握相当精准,更进而推衍到变法是殖民地社会的一个特征。如果从世界各殖民地国家法制史角度看,法律移植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殖民扩张的过程。进而言之,这是殖民者建立世界统一市场的问题,法制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要前提与当然结果,二者会不断深化,互相推进。蔡枢衡以开放的心态,认为应当拥抱这一过程。其提出的中国法制发展方案,仍是要坚持往前看。这是其思想中最为值得称赞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