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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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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710004166X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04
- 出版时间:2004-12-01
- 条形码:9787100041669 ; 978-7-100-04166-9
本书特色
律学,与经学、玄学、理学等一样,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学术,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主体部分,其发展演变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实际运作有着指导意义,而且对中国古代法学的成长以及整个学术的发达,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与研究经学、玄学和理学等的著作汗牛充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自清末至今,在律学研究领域,海内外尚无一部著作面世。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学术界的一大遗憾。
内容简介
本书将编者多年来收集到的30余篇中日两国学者关于律学研究的论文汇集(编译)在一起,对中国律学的基本内涵、特征、发展演变以及与中国古法学、吏学、献学和讼学的关系,秦汉、魏晋、隋唐以及宋明清各个朝代律学之诞生和发展的进程,先秦名学对秦汉之后律学的诞生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了比较系统、深人的考证与研究。
本书的编辑出版,填补了中国学术界在古代律学研究方面的空白。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的教师、硕士生和博士生阅读,也可以作为哲学史、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书。
片断:
中国传统律学述要/怀效锋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动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
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他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遂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需要准确地解释法律。律学一发端就建立了官方解释之制。《商君书·定分》中说:“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这不仅表明了法律的解释权由官府垄断,而且还表明了律学所讲求的就是“法令之所谓”,即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吏解释法律的物证。《法律答问》先引秦律原文,然后就律文中的术语概念,定罪量刑原则与具体内容作出解释,其目的在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法律答问》反映了律学依附于官府的状况。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人法开辟了捷径。西汉硕儒董仲舒引经决狱,以《春秋》微言大义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结果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三纲成为立法的基石和司法的准绳,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的正统指导思想。至东汉,研究儒家经典的章句之学也运用于注律。诸儒章句十有余家,有的世代注律,传为佳话,如杜周、杜延年的《大杜律》与《小杜律》。有的博通儒家经典,各承师法,跨越以具体案件讲经说法的藩篱,直接以经注律,如叔孙通、郭令卿、马融、郑玄,各为章句,律学成为经学的分支而得以发展。因“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因此“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这种经国家指定某一私家注律为共同遵守的范本的做法,也为后世树立了效法的模式。用章句注释律条,使经律相互认同,推动了礼法的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先后出现了陈群、刘邵、钟鳐、傅干、丁义、曹义、王朗等一批著名的律学家。这一时期,律学得到空前的发展,并且具有鲜明的特点。
**,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学。如张斐著《汉晋律序注》、《律解》;杜预著《律本》;贾充、杜预合著《刑法律本》等。其中张、杜的注释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其重心不再是引经解律,而是着重研究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科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概念与术语的规范化解释。杜预在《律本》中说,注释法律要“纲罗法意”,即务求符合立法意图;“格之以名分”,即严格审查尊卑贵贱身份,“使用法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体现了法与礼相统一的原则。张斐在《律解》中对一系列法律术语作出了明晰的解释,如“故意”、“过失”、“斗杀”、“戏杀”、“造意”、“谋”、“群”、“强盗”等等。对这些术语的规范性解释长久地为后世注律者所沿用。
第三,立法者直接参与法律注释,律学研究与立法活动同步进行。这一时期的注律大家如陈群、贾充、刘颂、张斐、杜预等,在身份上都是国家重臣,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由他们来注释法律,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深得要领,洞悉渊源,既针对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容易博得国家的认可与推崇,使律学由私家注律复归于官方解释。
第四,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律,保管法令,使律学立于官府,使研究后继有人。对此,清代律学家沈家本评论说,律博士之设,“上自曹魏,下迄赵宋,盖越千余年,此律学之所以不绝于世也。”
以《永徽律疏》为代表的唐代律学,标志着中国传统律学进人成熟阶段。贞观初年,在长孙无忌等主持下,众多律学家参与,历经十年,以《开皇律》、《武德律》为基础修订出一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完备律典《贞观律》。
永徽初年,长孙无忌等广召解律专家,编制《永徽律》十二篇,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实质,并对律文进行统一的解释,长孙无忌等人本着“纲罗训法,研核丘坟”的精神,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作出诠释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申明其深义,补充其不周不达,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称为《永徽律疏》,疏文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律疏》以疏附于律文后,是唐人在总结魏晋注释律学的基础上的新发展,它更便于执法者领略律意,避免在实施中出现偏差。《永徽律疏》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处理,表明律学达到...
前言
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目下,商务印书馆领导高瞻远瞩,加强法律图书出版的力度和规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学术著作,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其举措之一,就是策划出版一套“法学文库”。
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
顾氏此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研究成果必须具有填补学术空白之价值;二是研究对象必须是后人所无法绕开的社会或学术上之重大问题,即使我们现在不去触碰,后人也必须要去研究。这两层意思总的表达了学术研究的根本追求——原创性,这也是我们编辑这套“法学文库”的立意和目标。
具体落实到选题上,我的理解是:一、本“文库”的各个选题,应是国内学术界还没有涉及的课题,具有填补法学研究空白的特点;二、各个选题,是国内外法学界都很感兴趣,但还没有比较系统、集中的成果;三、各选题中的子课题,或阶段性成果已在国内外高质量的刊物上发表,在学术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四、具有比较高的文献史料价值,能为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性材料。
法律是人类之心灵的透视,意志的体现,智慧的结晶,行为的准则。在西方,因法治传统的长期浸染,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生活的首要规范,其位亦尊,其学亦盛。而在中国,由于两千年法律虚无主义的肆虐,法律之位亦卑,其学亦微。至目前,法律的春天才可以算是刚刚来临。但正因为是春天,所以也是一个播种的季节,希望的季节。
春天的嫩芽,总会结出累累的果实;涓涓之细流,必将汇成浩瀚之大海。希望“法学文库”能够以“原创性”之特色为中国法学领域的学术积累做贡献;也真切地期盼“法学文库”的编辑和出版能够得到各位法学界同仁的参与和关爱,使之成为展示理论法学研究前沿成果的一个窗口。
我们虽然还不够成熟,
但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
何勤华
2004年5月1日
目录
中国传统律学述要
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谳学
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
秦汉律学考
两汉律学考
何勤华点校
论支那律令法系的发达——兼论汉唐间的律学
设律博士议
中国古代魏晋律学研究
论张斐的法律思想——兼及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
张斐的《律注要略》及其法律思想
张斐法律思想述评
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
《故唐律疏议》研究
奈良时代的大学寮明法科
日本律令的注释书
北京图书馆藏宋刻律十二卷音义一卷的研究
东京大学法学部所藏的明律注释书——《大明律例谚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详解》
《法缀》——一份可贵的明代法律文献目录
陆柬《读律管见》辑考
《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
清代律学及其终结
清代律学及其转型
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
清代注释律学特点
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
沈家本与中国古代律学
律学衰因及其传统评价
律学传统的继承与创新
附录
先秦名家学派法律观阐释——以理论逻辑的分析为主体
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
20世纪初中国法学转型的两点思考
后记
作者简介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著作有《西方法学史》、
《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法学史》(两卷)、《20世纪日本法学》等,发表论文130余篇。
享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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