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行政诉讼法:第5版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 ISBN:750364375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大32开
- 页数:686
- 出版时间:2003-07-01
- 条形码:9787503643750 ; 978-7-5036-4375-0
本书特色
本书广泛探讨了属于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必考内容的行政诉讼法学。除介绍行政诉讼的基础知识与历史背景之外,作者还全面而深入地论述了行政诉讼之前的复议程序,论述了行政诉讼的诉种系统、诉之适法条件、诉由、临时法律保护和实施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书中含有大量案例、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和各种裁判的主文建议。这些都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学,并为他们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了便捷的门径。 ——德国贝克出版公司评论
内容简介
中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诉的种类。虽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判决内容的不同规定可以将判决分类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并相应地也可以将诉作出诸如维持之诉、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变更之诉等的分类。但是在起诉、受理、举证责任、对诉讼请求的实体审查等具体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诉的不同种类予区别对待。读了本书之后,您会发现德国与中国的情况不同。
目录
1994年第1版前言摘要
2000年第4版前言
2003年第5版新增内容说明
中译本序言
中文版导读
缩略语表
参考文献
**编 基础知识
**章 导论
**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含义
第二节 宪法框架
第三节 普通行政法的学理基础
第四节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
第五节 非要式法律救济
第六节 作为裁判过程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历史
**节 早期的帝国法院与行政司法
第二节 “停止行政司法”作为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要求
第三节 帝国结束以前的发展
第四节 魏玛时期的行政法律保护
第五节 纳粹独裁时期的行政法院
第六节 二战以后的行政法院
第七节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的发展
第三章 当代的问题和改革努力
**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数量负担
第三节 以“行政诉讼法”形式进行“大变革”的尝试
第四节 行政法院的质量负担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和行政法国际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
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组成
**节 宪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独立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外部体制
第三节 行政法院的内部体制
第四节 行政法官的职权地位
第五节 公益代表
第二编 复议程序
第五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复议程序
**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宪法框架
第三节 系统定位
第四节 法律适用
第五节 复议程序的功能
第六章 复议程序中的实质裁判条件
**节 可能开启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争议(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条)
第二节 与参加人相关的适法条件
第三节 复议的适当性
第四节 复议权
第五节 合乎规定地提起复议和遵守复议期限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放弃与丧失
第七节 复议机关
第七章 复议的理由具备性
**节 概述
第二节 评判事实与法律状况的实质性时点,审查标准
第三节 审查范围的界定
第四节 “公务员法上的复议”的特殊性
第八章 复议程序的全过程
**节 复议的提起及其效力
第二节 救济程序
第三节 由复议机关实施的复议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补正
第五节 有瑕疵的复议程序之后果
第九章 复议决定
**节 形式
第二节 复议决定的内容
第三节 复议决定中行政行为的“恶化”--“加重改判”
第四节 附带决定
第五节 通过送达公布复议决定
第三编 实质裁判条件和诉的适法性
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诉讼标的之含义
**节 实质裁判条件,适法性及鉴定的结构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和含义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节 诉至德国法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开启
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
第十二章 诉讼参加人及其相关适法条件
**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条)
第二节 参与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条)
第三节 诉讼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条)与合乎规定的诉讼代理(第67条)
第四节 诉讼实施权
第十三章 诉的种类--诉的适当性
**节 对列举原则的克服
第二节 诉的种类概述
第三节 适当的诉--对诉的适法性而言绝对必要?
第四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行政法院法第44条)
第十四章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款第1种情形)
**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五章 义务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I款第2句)
**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六章 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防御之诉
**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七章 一般的给付之诉
**节 诉种体系内的积极给付之诉--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八章 确认之诉
**节 诉种体系内的确认之诉
第二节 一般的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1种情形)
第三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第四节 确认无效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2种情形)
第五节 继续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第4句)
第六节 中间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73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和其他确认之诉
第十九章 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节 参加人,参与能力
第四节 适当性
第五节 请求权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
第七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章 规范颁布之诉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节 适当的诉种
第四节 诉权
第五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机构之诉,尤其是地方组织法争议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方面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参加人
第四节 诉讼种类
第五节 诉权
第六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二章 其他种类的诉
**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上的形成之诉
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适法条件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乎规定的起诉,诉的形式与内容
第三节 未受其他诉讼拘束
第四节 同一案件中尚无已具既判力的裁判
第五节 未曾放弃诉讼权利
第六节 一般的法律保护需要
第七节 尚无针对程序行为的单独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4a条)
第四编 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备性审查概述
**节 理由具备性审查的地位与内部结构
第二节 与实体性公法的关系
第三节 评判事实和法律情况的实质性时点
第四节 一些有待考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理由的补充”
第二十五章 撤销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节 权利侵害与撤销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 义务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的拒绝或不作为之违法性
第三节 权利侵害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第二十七章 不作为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干扰防御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节 请求权条件
第四节 针对行政行为或规范的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第二十八章 一般给付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节 概述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
第三节 权利侵害,裁判时机成熟
第二十九章 确认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节 一般确认之诉
第二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第三节 无效确认之诉
第四节 继续确认之诉
第五节 中间确认之诉
第三十章 规范审查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违法性
第三节 特别注意:对具体建设计划的规范审查之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第五编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章 暂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系统
**节 宪法框架
第二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
第三十二章 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条)
**节 规则:复议及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
第二节 延缓效力的法定例外
第三节 即时执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2款第4项/第80a条第1款第1项)
第四节 中止执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4款)
第五节 法院对延缓效力的命令与恢复(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第80a条第1款第2项)
第六节 法院的即时执行命令
第七节 变更或撤销关于延缓效力和即时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三章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23条作出的暂时命令
**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第三节 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法庭程序和裁判
第五节 法律救济手段
第三十四章 规范审查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6款)
**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与裁判
第六编 **审程序
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定听证(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
第三节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
第四节 调查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职权进行,集中原则
第七节 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第八节 公开原则
第三十六章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节 起诉及其效力
第二节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第三节 反诉(行政法院法第89条)
第四节 程序的合并与分开(行政法院法第93条)
第五节 程序的中止,中断和休止
第六节 涉及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变更
第三十七章 言词审理
**节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效力
第二节 言词审理的准备
第三节 言词审理的进行
第四节 法庭评议,证明评价和形成判决
第五节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条)
第三十八章 判决及其效力
**节 概述
第二节 判决的种类
第三节 判决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 判决的宣布与送达
第五节 更正与补充
第六节 确定的判决的一般效力
第七节 各种诉讼的特点
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
**节 裁定
第二节 法院裁决(行政法院法第84条)
第七编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普通上诉,法律审上诉和抗告;再审
第四十章 普通上诉
**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许可程序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普通上诉程序
第五节 普通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一章 法律审上诉
**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
第五节 法律审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二章 抗告
**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
第五节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三章 再审
**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裁判
附录
1.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目录
2.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
3. 词条索引
4. 人名索引
译者鸣谢
作者简介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教授( Prof. Dr. Friedhelm Hufen) , 1944年生。曾经在德国明斯特大学、佛来堡大学以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习法律与政治。1969年通过**次国家司法考试, 1975年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74年在佛来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在汉诺威大学获得教授资格。1982至1986年在奥古斯堡大学任公法教授,1986至1993年在雷根斯堡大学任公法、法哲学教授。从1993年起,在迈因兹大学任公法、国家法以及行政法教授。作者曾经在美国新奥尔良、南非开普敦以及法国巴黎任客座教授。作者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文化法、医疗法、食品法,并且在上述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以及鉴定实践经验。胡芬教授现任联邦德国食品法学术委员会主席、食品法杂志编辑、莱茵州生物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联邦医师协会之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德国高校联合会莱茵州分会主席。胡芬教授的专著包括《平等原则与教育计划》 (1975) , 《国家机构中的艺术自由》(1982) , 《食品刑事责任的宪法标准与界限》 (1987) , 《行政程序中的错误》 (1986年1版,2002年第4版), 《行政诉讼法》 (1994年第1版,2003年第5版), 《预算实践评估的宪法衡量》 (1997)等8部,主编《联邦国家-议会-反对党》 (2001) 。胡芬教授迄今在宪法、人权、国家组织法、医疗法等领域公开发表论文70余篇。 莫光华,男,1972年生。讲师,德语文学硕士,在读文学博士生曾留学德国,在德国慕尼黑大学做访问学者。有文学、哲学、法学及科普等方面的多篇(部)译文、译著和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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