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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犯罪疑难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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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泉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评浙江大学出版社《新类型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丛书》 <BR>&nbsp&nbsp&nbsp&nbsp日前,浙江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推出了《新类型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丛书,该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克担任总主编。北京市三级法院部分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庭长组成编委会。这套丛书以多发、常见和新类型罪名为分册书名,包括《侵害财产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析》、《职务犯罪疑难案例精析》、《经济犯罪疑难案例精析》、《知识产权犯罪疑难案例精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疑难案例精析》六个分册,围绕各种典型、疑难的刑事法律问题,遴选了一批具有相当代表性的案例,从法理和实务上进行系统的评析,内容全面系统,体例和谐统一,分析透彻简明,对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深入理解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准确把握刑事疑难问题的分析方法具有重要作用。 <BR>&nbsp&nbsp&nbsp&nbsp“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晶,是活的法律。不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领域,都不应当忽视案例这一重要的法律资源。我国正处于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阶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充分发掘案例资源的价值,发挥案例在指导司法实践、推动法律更新、深化法学研究、促进司法改革和普及法律知识上的重要作用。 <BR>&nbsp&nbsp&nbsp&nbsp马克思曾言:“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社会规范,没有对法律的解释,也就没有法律的适用。而且,“人类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 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出现空白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案例必然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加强刑事案例研究,总结其中蕴涵的经验和法理,以统一和加深对刑法的理解,是提升刑事审判水平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BR>&nbsp&nbsp&nbsp&nbsp刑法学属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可以说,所有的刑法学研究,最终目的都在于解决罪与非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实际问题。学习研究刑法的方法有很多,其中案例分析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途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基础理论水平,而且还可以增强学习研究者运用刑法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另外,复杂、疑难案例中暴露的许多问题,必将促使我们不断努力提高刑法理论、原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甚至有助于我们不断地修正、完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 <BR>&nbsp&nbsp&nbsp&nbsp刑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若干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经过精心策划和组织,浙江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这套《新类型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丛书。本套丛书既可供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借鉴比照,也可对刑法教学和科研具有参考作用。 <BR>&nbsp&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nbsp

2007-09-26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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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30805176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7页
  • 出版时间:2007-04-01
  • 条形码:9787308051767 ; 978-7-308-05176-7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涵盖侵犯财产犯罪的所有罪名,所选择的是近几年发生的较有影响的案例,对犯罪的分类安排体例,既涉及刑法总则的内容,又涉及刑法分则的内容。

目录

**编 盗窃型财产犯罪
 1、骑走车主吵架后留下的摩托车,是否构成犯罪
 2、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3、以练习开车为目的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4、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犯罪
 5、利用技术手段取得他人首饰上的黄金,应当构成何罪
 6、盗窃假币,是否构成犯罪
 7、利用上班之机偷拿自己负责的产品,应当构成何罪
 8、吓跑盗贼取得赃物,应当构成何罪
 9、趁机器系统故障多取巨额钱款,是否构成犯罪
 10、将国家机关暂扣的本人财物盗走,是否构成犯罪
 11、请他人盗窃时误将自己的东西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12、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应当构成何罪
 13、军人盗窃枪支弹药,应当构成何罪
 14、盗窃商家未出售的购物券,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
 15、用手机模型调包新手机,应当构成何罪
 16、拾起他人留在车上的财产拒不归还,是否构成犯罪
 17、指使他人盗窃但未参与实行,能否认定其为主犯
 18、串通他人盗窃父亲轿车,应当如何处理
 19、共同盗窃中分赃不均,应当如何分担刑事责任
 20、门卫为他人盗窃提供钥匙,是否构成犯罪
 21、保安员监守自盗,应当构成何罪
 22、事前通谋事后销赃,应当构成何罪
 23、在供水管网上连接水管供多户居民使用,应当构成何罪
 24、两人预谋犯罪未果后一人单独犯罪,另一人是否构成犯罪
 25、因受威胁而犯罪,能否认定为胁从犯
 26、盗窃无密码的活期存折,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
 27、前罪的附加刑未执行且5年之内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28、利用他人存折盗取存款,应当构成何罪
 29、盗窃外币,应当如何计算数额
 30、趁乘客下车之际开车带走他人密码箱,应当构成何罪
 31、盗窃被发现后编造谎言将财物拿走,应当构成何罪
 32、盗窃借住房屋内的财物,应当构成何罪
 33、外国人盗窃后自首并主动退赃,应否附加驱逐出境
 34、盗窃假冒商品,应当如何认定数额
 35、盗窃备用输电线路电缆,应当构成何罪
 36、将破译的上网密码告诉他人后又被传播,是否构成犯罪
 37、经规劝同意自首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38、多次盗窃但未达到“数额较大”,是否构成犯罪
 39、无人售票车司机偷拿票款,应当构成何罪
第二编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1、出借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何罪
 2、合同工挪用国有资产,应当构成何罪
 3、挪用防汛专用款,应当构成何罪
 4、聘用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应当构成何罪
 5、临时起意侵占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6、保管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已有,应当构成何罪
 7、临时工侵吞国有财产,应当构成何罪
 8、利用银行系统错误冒领他人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9、业务员侵占同事所得货款,应当构成何罪 
 10、以国有资产做抵押将贷款用于其他经营项目,是否构成犯罪
 11、公司职员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应当构成何罪
 12、公司职员拒不退还不当得利,是否构成犯罪
 1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并收取费用,应当构成何罪
 14、维修部老板私自变卖维修物品,应当构成何罪
 15、业务员从超市骗回自己配送的货物,应当构成何罪
第三编 诈骗型财产犯罪
第四编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五编 窝藏销赃型财产犯罪
附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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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鲍雷,湖南省郴州市人,1970年7月出生,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研究生毕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处长、高级法官。主编《用证据说话丛书》、《民事调解的能力与技巧》等著作4部,担任《以案说法丛书》、《民维权丛书》、《家有少年丛书》等43部著作的副主编,在《人民司法》、《A民法院报》、《北京审判》等报纸杂志上发表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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