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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破产实例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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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367448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07-07-01
  • 条形码:9787503674488 ; 978-7-5036-7448-8

本书特色

新《破产法》作为我国**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新《破产法》正是适应这一时代要求应运而生。
《破产法》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是以后破产更加规范,促进企业领导提高法律观念。还有就是破产周期可能延长,费用可能增加,因为多了整合的过程。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担保问题,一个是股权转让问题。实在生存不下去的企业越早破产对国家越有好处,否则资产闲置在那也是浪费。另外这些企业退出对于那些发展良好的企业也是一个促进,把发展的道路让开。不阻碍后者发展。我们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都有,有大力发展的,也有该退出的。该退出的企业退出了就是对发展企业的一种促进。
新《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第二,新《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用中国式的智慧解决了这个在立法起草中争论极大的问题。第三,新《破产法》**次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而且新的《破产法》是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第四是有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信用机制。新《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为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新《破产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表明了中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新《破产法》规定了严格的破产责任。

内容简介

毋庸讳言,法律理念的进步与影响深刻地体现在新《破产法》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具体来说,从法律体系看,新《破产法》拓宽了适用的主体,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统一化,对于各类法人企业请求破产保护打开了方便门,使之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法;调整和完善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是在保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和对职工利益的维护,体现了“拯救法”的特征;引入管理人制度,既扭转了破产清算组的行政色彩与非专业化弊端,又完善了介入破产程序的时点与程序本身的对应,有利于破产程序中法院止于主导,而管理人负责管理与清算的法律定位;而有关债务人诉讼案件的独立审判,是规避以往一概合并审理并一裁终审的效率绝对优先的弊端,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实体与程序权利的妥善保护。从相关规定看,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的划分,无疑是对民商法理论中撤销权的更妥当的移植与衔接;破产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争议的诉讼解决,以及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异议的诉讼解决,则是对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的科学划分,体现了对破产程序效力的局限和约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和优先清偿,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职责的确定等,无不体现了新破产法在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进步。

目录

**部分 破产原因
 专题一 如何认定和把握破产原因
第二部分 破产能力
 专题二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直接申请破产
 专题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申请破产
第三部分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部分 破产宣告
第五部分 破产财产 
第六部分 破产债权
第七部分 破产清算
第八部分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九部分 担保专题
第十部分 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
第十一部分 破产和解与重整
第十二部分 劳动者权益专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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