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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乞丐调查(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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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01006610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281 页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010066103 ; 978-7-01-006610-3

目录

导论
一、乞丐的界定和分类
二、乞丐和乞讨问题研究的历史、现状及意义
**章 当代中国乞讨现象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当代中国乞讨现象的现状
二、当代中国城区乞讨现象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当代中国乞讨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一、当代与历代乞丐成因比较分析
二、当代中国乞丐形成的原因
第三章 当代中国社会对乞讨群体的评价态度
一、社会民众对乞讨群体的评价态度
二、乞丐的自我评价及自我认同
第四章 当代中国乞讨现象带来的影响及危害
一、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国际形象
二、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
三、报复社会,隐藏犯罪,诱发不安定因素
四、人性的异化与扭曲
五、腐蚀民族精神,败坏社会风气,养成懒惰的国民性
六、加重城市文明的危机态势,进一步引发“城市病”
七、对农村社会的冲击
八、儿童流浪乞讨带来诸多问题
九、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第五章 中国和其他国家解决乞讨问题的措施与经验
一、中西方解决乞讨问题的积极尝试
二、一些国家解决乞讨问题的措施例举
三、解决乞讨问题的经验
第六章 解决当代中国乞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上)??治本方面
一、加快社会全面发展
二、强化社会综合管理
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四、加强社会伦理道德建设
第七章 解决当代中国乞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下)??治标方面
一、做好原生乞丐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对职业乞丐实施软控制和硬控制相结合
三、做好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组织有效的联防系统
五、清除乞丐的社会影响
六、建立救助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七、动员社会成员、团体参与救助
八、各地一些尝试性解决办法管窥
第八章 关于当代中国乞讨现象的若干思考
一、关注弱势群体,建设协调发展的和谐型社会
二、农民问题历来是中国的重要问题,至今仍是突出问题之一
三、如何防止《救助管理办法》的异化变形
四、流浪乞讨管理盲点亟待规范
五、“乞讨权”的法理思考
六、加大“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
七、加大社会投入,增加社会控制成本
八、对乞讨群体提供保障与政府的德治和法治
参考文献
附件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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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中国和其他国家解决乞讨
    问题的措施与经验
    现代城市乞讨群体是社会上*边缘的群体之一,他们的生活相
对贫困,数量少,圈子封闭,所受到的社会排斥力量较大。对于这
样一类群体,一些国家的政府一直试图彻底地加以控制。政府将这
类社会群体纳入自己权力范围之内的控制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强
力消灭异己和反抗力量,直接将之归入其他群体;二是通过救济和
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控制。从历史上各国治丐的经验来看,这两
种方法都曾经被广泛地运用过。
  一、中西方解决乞讨问题的积极尝试
    《黄宪外史·辞受篇》说:“充以乞人之心,则盗跖之贪为是,
而伯夷之廉为非。”如何正确看待乞丐和怎样解决乞丐问题,的确既
复杂又棘手。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曾为解决这一社会性难题作出
过积极的尝试。纵观中西方历史,对流浪乞讨者的禁止、迫害与赈
济、安置构成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解决乞丐问题对策的整体,既
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一方面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制,世界
各国都由来已久。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是把流浪
乞讨作为犯罪来对待的,如中世纪前期英国已有关于惩治流浪罪的
立法,历代君王均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1349年英国出台的劳动法
 禁止乞食行为,1388年《安居法》禁止所有乞丐和劳动者流动,否
则按流民罪处以枷刑,1359年和1375年伦敦市政府规定禁止身体健
康者乞食,到了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试图用高压手段解
决贫困和流浪问题,制定了“血腥法令”,严惩懒惰的无业流民和乞
丐。如亨利七世时期的法令规定当局应追捕所有流浪汉和可疑的人,
所有不能工作的乞丐都要回原籍,否则同样受罚。亨利八世1531年
法令规定:所有健康的人一旦发现乞食,要被当众鞭打直至流血为
止,然后遣返回原籍。不仅健康的乞丐要受罚,给他们施舍的人也
要受罚。爱德华六世1547年法令(奴役法)甚至指出懒散和流浪是
各种罪恶的根源,它规定:所有能劳动而不劳动者都是流浪汉。如
果健康流浪汉被捕,罚做两年奴隶,在胸前烙上“V”记号。如果
逃跑将判终生为奴,胸前烙上“S”记号。再次逃跑将被判处死刑。
伊丽莎白时期1572年法令对待流民的态度十分严厉,仅次于1547
年的奴役法,法令规定:凡年龄满14岁以上的流民均要施以鞭刑,
并用圆周1英寸的灼铁烙穿耳朵的软骨,永远打上流民的烙印。有
主人者须为主人服劳役一年。第二次流浪、游荡或乞食被捕者将判
死刑。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
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①时至今日,一些
英美法系的国家也仍然保留着“流浪罪”。英国和美国虽然已经取消
了此种罪名,但规制措施仍然存在。比如在美国,乞讨人员必须有
政府发给的许可证,并且不得在特殊地点行乞,不得强行乞讨,不
得团伙行乞,违者要被处以罚金,或者三个月的监禁。
    在中国同样如此,早在战国,管子就提出了“禁迁徙,止流民,
圉分异。”②秦国《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之符,居县一甲,卒岁
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③至清代,针对乞丐日益增多的情况,
清政府对民间行乞做了限制,如,“日间任其行乞,夜间必归一处歇
宿,如有不归歇宿,即逐出乡不许容留。”④并规定,  “凡有瞎眼、
烂脚、缺足、年老、废疾者,准其一人随缘乞食,不准结群至二人
以上。其一切强壮无疾之人,概不准乞食,如实在疾呆、孤幼,无
能谋生,仍准其一人乞食。有结群至二人以上者,即以担匪论。”①
清政府对游民的处罚也十分严厉,“查定例,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
流,演弄拳棒轮叉舞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②四川游民因在集
场滋事,被装以木笼,“断其水食,一日而毙”③,惨不忍睹。中国
历朝统治者出于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对流民作出严厉的处置,处
治的方法多且残酷。主要有:追捕遣返。《元史·成宗本纪》载,
“逃亡者各处镇守官及万户府并遣人追捕。”《清史稿-食货志》载:
“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或株连九
族。《隋书·刑法志》载,梁武帝曾制作法律,“其缘坐则老幼不
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律·户婚律》载,“诸脱户者,
家长徙三年。”元朝对流民的处置株连更广,不仅影响家庭,还牵连
到城郭保社,即“一家犯禁,余并连坐”④。或逮捕法办。《金史·
食货志》载,兴定元年(1217),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
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
捕获治罪”。至于法办的形式,更为多种多样,有施以笞刑、罚做苦
役、发边充军、杀头处死诸种。甚至连接济流民者亦不能幸免,元
朝规定,“停留逃民,资给饮食者,皆死律论。”③
    另一方面,虽然朝廷、官府颁布的禁令,具有相当的威慑作用,
但当流浪受到生命威胁,在求生的本能驱使下,就会无视这些禁令,
照旧流浪乞讨。中西方的统治者*终认识到,高压手段并不能解决
流民问题。正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所说,严刑峻法,
“不但荒谬而且有害”。英国于1601年通过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该法一直实行到1834年),立法者不再把流民、流浪、乞食完全归
于懒惰、厌恶劳动等个人原因,而是认识到有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
就业机会不足也会造成贫困,于是尽力提供条件,设法加以安置。



作者简介

p>王保庆.男,汉族,1973年12月生。河南中牟
人。1995年4月入党。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
1991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教育、组织、党史党
建研究和新闻出版管理等部门工作,参与“三讲”
教育、先进性教育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2001年
在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冯庄下乡驻村,现任国家新
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文秘处处长、直属机关团委书记,
第七届中央国家机关十大杰出青年,第十一届中国
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
学兼职教授。
    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委托项目
《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课题《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现状与对策研究》,主
持省部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6项,出
版著作4部;先后在《人民日报)、《党建研究》
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40余篇,其中《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登1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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