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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学习指导与练习-(会计专业)

税收基础学习指导与练习-(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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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4023396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19
  • 出版时间:2008-03-01
  • 条形码:9787040233964 ; 978-7-04-023396-4

节选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税收基础知识及涉税事务的处理程序与方法,我们编写这
本与《税收基础》(第三版)(ISBN 978—7-04-023231—8)相配套的学习指导与练习。
    本书遵循“以就业为导向”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思想,注重培养学生对涉税事务的处理能力,力
求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贴近实际的案例和灵活多样的练习与实训来达到税收基础课程的学习
目标。
    本书的编写与主教材各章顺序保持一致。每章由**知识、学习目标、学习建议、学习要点、
案例评析、练习与训练、知识拓展等专题组成。
    **知识——学习本章之后必须掌握的应知应会内容。
    学习目标——学习相关内容应达到的分层目标。
    学习建议——对知识学习的参考意见。
    案例评析——由“背景”和“评析”两栏目组成,可以作为学生课后的补充学习资料,也可以作
为教师课堂的专题案例教学资料。
    练习与训练——这部分是作为学生课堂之后的巩固练习,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
项选择题、计算题与实训题。
    本书配有多媒体教学课件,便于教师组织教学活动和学生课下自学。
    本书由邓冬青任主编。具体分工是:**~四章由邓冬青编写,第五~七章由张雁编写,第
八、九章由王鲜花编写。
    主教材《税收基础》(第三版)配套学习卡资源,可从网站(http://sve.hep.com.cn)上获得课
程讲解、演示文稿、授课教案、模拟试卷等资源。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第四章  所得、收益税制
  一、**知识
  1.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所得税具的特点
  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额征税;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税负一般不能转
嫁;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涉及一定时期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4.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
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
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7.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这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
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
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9.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范围
    这包括: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
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这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
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1.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
不得超过五年。
    12.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
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
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3.免税收入
    这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4.源泉扣缴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5.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
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
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
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6.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
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
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7.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8.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从中
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9.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是按照国际通常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
  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
  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0.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
  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
  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2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
  得的所得。
    2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
  学、广播、翻译、书画、审稿、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7.利息、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9.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3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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