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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产犯罪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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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20807693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62
  • 出版时间:2008-02-01
  • 条形码:9787208076938 ; 978-7-208-07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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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无证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构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顾某,男,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无业
  被告人库某,男,无业
  被告人吴某某,男,无业
  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7月1日间,被告人顾某(美国
公民)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明知所销售的高密
度光盘(以下简称DVD)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在其上海住
处采用将电脑与WWW.threedollardvd.com网站联网形式订购
并组织销售,被告人吴某、库某(美国公民)、吴某某则分别帮助
顾某收发货、联络客户、电脑管理、运输等,向境外销售侵权
DVD共计13万余张,销售金额39.9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30
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97万余元。其中,吴
某参与销售的违法所得94万余元,个人实际获利1.2万元;库
某参与销售的违法所得38万余元,个人实际获利1.2万余元;
吴某某参与销售的违法所得23万余元,个人实际获利5万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非法音像制品DVD共计11.9万余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吴某、库某、吴某某在未取得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侵权DVD,扰乱市场秩
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顾某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盗版DVD
无需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
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吴某、库某、吴某某以营
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音像
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
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库某、吴某某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均系从犯,且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上述三人分别酌情从轻
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款、第二百
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六十四条和《*高人
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以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1万元,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罚金人民币3
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由外籍人员组织的跨国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案
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经
营者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行为,是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
认定,还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定。
    一、销售音像制品涉及的法律问题
    销售音像制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销售的音像制
品性质看,有销售合法音像制品和销售非法音像制品之分;在非
法音像制品中,又包括具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宣扬迷信或内
容反动的音像制品、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音像制品等等。从销
售音像制品的主体看,有合法资格的经营者销售音像制品与没
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销售音像制品的区别,且不同的经营者从
事销售音像制品活动和销售不同性质的音像制品,其法律后果
是不同的。在销售音像制品犯罪的案件中,一般涉及侵犯著作
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三种罪名。其中,对未取
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侵权音像制品这一行为
的处罚,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从而在刑法理论
和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
    二、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刑事立法于1979年开始,当时对于严重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投机倒把罪认定。后在1987年11月27
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
罪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
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
大,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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