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研究(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 ISBN:978730011377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79
- 出版时间:2010-03-01
- 条形码:9787300113777 ; 978-7-300-11377-7
本书特色
《法理学专题研究(第2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这套大型法学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由曾宪义教授、王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法学研究生用书的主要编写特色:1.学术性。基于研究生学习以培养学术人才为教学目标的认识,内容上以学科学术体系为框架,强调学术原理性和学术品味,并注重法学方法论的引导。2.专题性。基于研究生教学大多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形式的教学实际,不再像本科教材那样为了体系的完整面面面俱到,而是注重以专题形式阐述学术前沿热点问题、重大摹本理论问题。3.指引性。基于法学研究生应针对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力争为法学研究生提供学科研究路径的指引,基本学术资料的给养,把读者引向一个更高层次的学术视野和学术空间。
内容简介
本书原名《法理学研究》,与**版相比,作了相当大的调整,其中没有一篇论文是**版中所包括的。选入第二版的文章的*大特点是对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进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收入本书的作品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近几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教师所发表的论文,二是博士论文,三是参加近年来法律和全球化研究中心召开的两次大型国际研讨会“法律和发展的中国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2008)和“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的国内外学者所提交的论文。为保持论文原貌,在尊重作者原意的基础上,仅对个别地方作技术性调整。
目录
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纪念改革开放30年
1.2 论法的和谐价值
1.3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
2.法律和发展的中国经验
2.1 中国法制化的趋势与反思——立法与诉讼量的数据分析
2.2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
2.3 30年法制变革之何种“中国经验”
2.4 我国社会转型对法律治理的挑战
2.5 多重视角时代的法律和发展:新兴发展型国家的法律挑战
3.国外法律思潮研究
3.1 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
3.2 美国法律实用主义
3.3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
3.4 惩罚的合理性——福柯对人道主义的批判分析
3.5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
4.法律与人权研究
4.1 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歧解析
4.2 析“结社权问题”
4.3 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研究述评
4.4 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与道德之间
5.立法研究
5.1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
5.2 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研究
5.3 全民公决制度的价值分析
6.法的实施研究
6.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改革
6.2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
6.3 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立场和策略
6.4 错位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国法律职业是政体改革的领头羊吗?
6.5 瑶老制、寨(乡)老制、石牌制、翁村制、议榔制、乡(村)规民约——南方民族走廊的社会组织法人类学研究
7.法律解释研究
7.1 法律解释原理
7.2 论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
7.3 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8.法学和法律范畴研究
8.1 理论法学的前提性问题解读——法学思维范式、法学思潮及其相关的法学科
8.2 法律因果关系研究
8.3 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9.附录
1.“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国际研讨会综述
2.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学位论文列表(1990—2008年)
节选
《法理学专题研究(第2版)》原名《法理学研究》,与**版相比,作了相当大的调整,其中没有一篇论文是**版中所包括的。选入第二版的文章的*大特点是对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进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收入《法理学专题研究(第2版)》的作品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近几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教师所发表的论文,二是博士论文,三是参加近年来法律和全球化研究中心召开的两次大型国际研讨会“法律和发展的中国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2008)和“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的国内外学者所提交的论文。为保持论文原貌,在尊重作者原意的基础上,仅对个别地方作技术性调整。
相关资料
插图:(二)通过确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价值观、正义观缓和矛盾、化解矛盾我们说法是在认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关系的精巧、有效的手段,这就与法本身的性质有关。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法的产生就是对一定事实和现状的价值确认,是矛盾获得一定协调、力量达到一定平衡的结果。矛盾得到一定的协调、力量达到一定的平衡,就能够形成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理念、原则和规范,并使之体现在作为国家意志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之中,这不仅有利于使对立的各方在认识上达到一定的共识,而且能使争执纳入一定的秩序,保证行动上的协调。国家的产生使社会具有一种用以统一人们的认识和行动的物质力量,而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法的出现,不仅体现了这种力量,而且为这种力量的运用,提供了精神的、观念上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公平、正义观。民主制是国家的一种形态,现代国家都应是民主政体的国家,在民主的制度下,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有利于形成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价值观、正义观。公平、正义是社会的黏合剂,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这个抽象的公式,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反映着不同的“理”。如果说“力”(国家权力)是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把争执纳入秩序的必要因素,那么“理”(法律中体现的包括公平正义的道理)则是这种秩序的内容,是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的根据和标准的基本因素。“理”与“力”二者的形成相当复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既是对事实和现状的认可,又不是事实和现状的简单写照,而是加上了人的一定价值追求的写照。这一点,法与文学很类似:它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既承认现实,又要改造现实。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归根结底反映着经济基础的要求,但同时还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政治制度、伦理、文化等)的影响,它可以把理想和现实、存在和应该统一起来;法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基本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的、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 (道理)的体现,这样的“理”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理”。这样,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了“理”的根据,国家权力就是讲“理”的、讲正义的了;这样,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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