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中国劳动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 ISBN:751180295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87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511802958 ; 978-7-5118-0295-8
本书特色
权威型:
用五十五年的专注、经验和口碑,全力打造,倾心奉献。
政策型:
在现实生活中,政策往往比法律更管用,更有用,本丛把政策置于更高的地位。
热点型:
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管理的重点,包括:户口、人口、医改、三农、房屋、拆迁、土地、社保、劳动维权等。
全面型:
全面收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科学型:
按照读者解决问题的思路来组织结构,分类科学、清晰明白、查找方便。
工具型:
除了政策与法律法规可以随查随用,还附有常见题解答、相关图表等资料。
本系列图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内容简介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分类合理、结构严谨的法律汇编,作为工具书、案头书,是万万不行的。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录齐全、主次分明的政策汇编,把国家的大政方针、红头文件了然于胸,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且,政策往往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制定的原因。不能理解政策,就不能理解法律。
有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让读者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规定,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现实难题做好准备,为维护权利、争取利益做好准备。
本书围绕着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按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各权益保护的认识编排结构,既简单,又方便,还实用,尽可能让读者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
目录
二、劳动合同
1.一般规定
2.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4.经济补偿、损害赔偿金、违约金
三、劳动就业
1.一般规定
2.就业服务与管理
3.再就业
4.涉外及涉港澳台就业
四、劳动报酬
五、职业培训
六、工时休假
1.劳动时间
2.探亲、休假等待遇
七、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1.一般规定
2.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及*低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
5.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6.住房公积金
八、工伤赔偿
1.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待遇与赔偿
九、劳动保护
1.劳动安全卫生
2.劳动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与处理
4.矿山安全
5.建设工程、特种设备
6.事故处理
7.相关标准
十、特殊群体
1.对女职工的保护
2.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对下岗职工的保护
4.对残疾人的保护
5.对农民工的保护
6对军人的保护
十一、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序
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3.劳动争议的费用缴纳
十二、劳动监察
节选
《中国劳动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内容简介: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分类合理、结构严谨的法律汇编,作为工具书、案头书,是万万不行的。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录齐全、主次分明的政策汇编,把国家的大政方针、红头文件了然于胸,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且,政策往往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制定的原因。不能理解政策,就不能理解法律。有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让读者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规定,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现实难题做好准备,为维护权利、争取利益做好准备。《中国劳动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围绕着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按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各权益保护的认识编排结构,既简单,又方便,还实用,尽可能让读者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
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的执行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培训费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处理】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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