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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年鉴2009

中国建筑年鉴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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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121164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大16开
  • 页数:749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112116423 ; 978-7-112-11642-3

本书特色

《中国建设年鉴2009》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综合反映我国建设事业年度发展与改革情况,是大型文献史料性工具书。内容包括:建设综述、各地建设、法规政策文件、重要文献、专题与研究报告、数据统计与分析、行业社团与部分央企、2008年建设纪事。
  本书适用于建设行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

目录

**篇 建设综述
第二篇 各地建设
第三篇 法规政策文件
第四篇 重要文献
第五篇 专题与研究报告
第六篇 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七篇 行业社团与部分央企
第八篇 2008年建设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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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建设年鉴2009》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纂、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具体负责编辑出版工作。内容综合反映我国建设事业发展与改革年度情况,属于大型文献史料性工具书。内容丰富,资料来源权威可靠,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指导性、文献性。可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领导提供参考,为地区和行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思路提供借鉴,为国内外各界人士了解中国建设情况提供信息。《中国建设年鉴2009》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

相关资料

插图: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出台细则,对于规范注册建筑师考试和执业活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建筑市场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细则》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考试办法。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内容和报名条件等。第二,明确了注册办法。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建筑师注册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三,对执业作了具体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第四,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了违反建筑师注册执业管理有关法规的具体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四、颁布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满足三大需要。首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03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等行为予以规范。其次是适应我国建筑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装备水平反映着建筑业整个行业技术进步程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状况也反映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第三是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形势好转的需要。随着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已经成为建设主管部门严密监控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定》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三项新的管理制度:一是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在用、事故发生等安全状况;二是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这是夯实企业和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重要手段;三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五、制定发布《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了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本《规定》还对灾区恢复重建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灾区重建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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