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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0198838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11页
  • 出版时间:2010-07-01
  • 条形码:9787801988386 ; 978-7-80198-838-6

本书特色

《PCT法律文件汇编(2009)》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专利合作条约绪则第Ⅰ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第Ⅱ章 国际初步审查第Ⅲ章 共同规定第Ⅳ章 技术服务第Ⅴ章 行政规定第Ⅵ章 争议第Ⅶ章 修订和修改第Ⅷ章 *后条款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部分 绪则第二部分 有关条约第Ⅰ章的细则第三部分 有关条约第Ⅱ章的细则第四部分 有关条约第Ⅲ章的细则第五部分 有关条约第Ⅴ章的细则第六部分 有关条约各章的细则费用表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第Ⅰ部分 有关一般事务的规程第Ⅱ部分 有关国际申请的规程第Ⅲ部分 有关受理局的规程第Ⅳ部分 有关国际局的规程第Ⅴ部分 有关国际检索单位的规程第Ⅵ部分 有关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规程第Ⅶ部分 有关国际申请以电子形式提出和处理的规程附件A 表格附件B 发明的单一性附件C PCT国际专利申请中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表述标准附件C之二[已删除]附件D 根据细则86.1(i)从公布的国际申请扉页摘出并包含在公报中的信息附件E 根据细则86.1(v)在公报中公布的信息附件F 国际申请的电子申请和处理标准PCT受理局指南第1章 导言第2章 通则第3章 国家安全许可第4章 根据条约第11条(1)的检查;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第5章 语言检查(条约第3条(4)(i);细则12.1、12.3、12.4和26.3之三)第6章 根据条约第14条的检查和其他形式要求第6章 之二PCT-EASY格式的请求书第7章 优先权要求和优先权文件第7章 之二有关国家要求的声明第8章 国际申请的遗漏部分 第9章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第10章 对保藏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记载第11章 费用第12章 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细则19.4)第13章 登记本、检索本和受理本第14章 [删除]第15章 根据细则91更正明显错误第16章 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变更第17章 国际申请、指定或优先权要求的撤回根据细则90之二.1、90之二.2或90之二.3撤回国际申请、指定或优先权要求通知的接收第18章 向其他单位传送文件第19章 其他附件A 向国际局传送费用附件B 请求书中典型缺陷及其改正的实例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第1部分 绪言与概述第1章 绪言第2章 国际检索阶段的概述第3章 国际初步审查阶段概述第Ⅱ部分 国际申请第4章 国际申请的内容(不包括权利要求书)第4章 附录第5章 权利要求书第5章 附录第6章 优先权第7章 国际申请的分 类第8章 细则91-文件中明显的错误第Ⅲ部分 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需要考虑的共同问题第9章 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排除和限制第9章 附录第10章 发明的单一性第11章 现有技术第12章 新颖性第12章 附录第13章 创造性第13章 附录第14章 工业实用性第14章 附录第Ⅳ部分 国际检索第15章 国际检索第16章 国际检索报告第Ⅴ部分 书面意见/初步审查报告第17章 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第Ⅵ部分 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以外内容)第18章 要求书接受的初步程序第19章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程序第20章 修改第20章 附录第Ⅶ部分 质量第21章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的通用质量框架第Ⅷ部分 事务及行政程序第22章 事务及行政程序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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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PCT法律文件汇编(2009)》将PCT体系的法律文件汇编成册,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PCT受理局指南》、《PCT国际检索指南)和《PCT国际韧步审查指南》。

相关资料

插图:满不改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2)如果国际申请提及附图,而实际上该申请并没有附图,受理局应相应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的,应以受理局收到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应认为该申请没有提及附图。(3)(a)如果受理局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第3条(4)(iv)所规定的费用,或者对于任何一个指定国都没有缴纳第4条(2)规定的费用,国际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b)如果受理局发现,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一个或几个指定国家(但不是全部国家)缴清第4条(2)规定的费用,对其余指定国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该项费用的,则未缴清费用的指定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4)如果在围际申请被给予国际申请日之后,受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第11条(1)(i)至(iii)列举的任何一项要求在该日没有履行,上述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第15条国际检索(1)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2)国际检索的目的是发现有关的现有技术。(3)国际检索应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并适当考虑到说明书和附图(如果有的话)。(4)第16条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应在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努力发现有关的现有技术,但无论如何应当查阅细则规定的文献。(5)(a)如果缔约国的本国法允许,向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提出国家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该本国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该申请进行一次与国际检索相似的检索(“国际式检索”)。(b)如果缔约国的本国法允许,该国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可以将向其提出的国家申请交付国际式检索。(c)国际式检索应由第16条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这个国际检索单位也就是假设国家申请是向(a)和(b)所述的国家局提出的国际申请时有权对之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如果国家申请是用国际检索单位认为自己没有人能处理的语言撰写的.该国际式检索应该用申请人准备的译文进行,该译文的语言应该是为国际申请所规定并且是国际检索单位同意接受的国际申请的语言。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要求,国家申请及其译文应按照为国际申请所规定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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