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保险法教程

- ISBN:978712111631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60页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121116315 ; 978-7-121-11631-5
本书特色
《保险法教程》内容全面。在基本介绍学科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具体业务的实际操作方法、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规;探索学科发展趋势等前沿问题。案例丰富。每章都有新颖的案例,并配有案例指导或点评,使教材具有鲜明而强烈的实用性。数据*新。所写内容、数据尽量采用*新资料。易教易学。每章都有学习目标、复习思考题、案例,还配有教学资料包,如案例指导、习题答案和PPT,非常便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理解。
目录
节选
本书以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书中以解读和研究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为核心,在注重阐述理论的同时,积极关注国内外保险法研究的*新理论成果,联系*新的经典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主动性。本书共10章,每章都有学习目标、重要概念、复习思考题和案例与点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相关资料
插图:在保险合同立法方面,法国、德国、瑞士等是典型代表。(1)法国的保险立法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被认为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1681年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敕令》是欧洲大陆*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在保险业监督法方面,1905年颁布了《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1938年又通过了有关监督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两个:一是1976年7月16日颁布的《保险法典》;二是《欧盟法令》。1904年法国开始拟定保险契约法草案,并于1930年公布实行,即《保险契约法》。该法共分4章:**章是关于保险的一般规定,包括总则、保险契约之证据、保险单之方式及转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权利与义务、保险契约的无效及解除和保险时效等;第二章是损害保险,包括总则、火灾保险、雹灾保险、家畜保险、责任保险等内容;第三章是人身保险,包括总则、人寿保险等内容;第四章是有关程序的规定。1976年的《保险法典》分为法律、规定、政令三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五章:**章,保险合同;第二章,强制保险;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特有的机制;第五章,一般代理和中间商。(2)德国的保险立法德国*早的保险立法也始于海上保险,1731年德国颁布《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此后,北德意志1900年颁布的《商法》及汉堡商会1919年制定的《海上保险规则》等都是欧洲著名的法规,影响深远。在保险业法方面,1901年制定了一部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民营保险企业法》。德国*初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是和《商法》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而引发的严重后果,导致德国对保险监管法规进行了修订,并于1931年颁布了《民营保险企业及建筑业监管法》,把建筑业也纳入了保险监管的范围,同年还公布了《再保险监督条例》。在保险合同方面,德国有专门的《保险契约法》,该法是保险立法的典型代表,共五章:**章:各种保险的共同规定,包括总则、订立契约时的告知、危险增加、保险费和保险代理人等内容;第二章,损害保险,包括通则、保险契约的内容、保险标的转让、第三人责任保险、火灾保险、雹灾保险、牲畜保险、运输保险等;第三章,人寿保险;第四章,伤害保险;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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