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程

- ISBN:978750458418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2页
- 出版时间:2010-07-01
- 条形码:9787504584182 ; 978-7-5045-8418-2
本书特色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丛书。
目录
节选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程》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及电气安全技术、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和职业危害因素及预防等相关知识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程》体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特点,内容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涉及面宽,突出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际需要的知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教材,也可供危险化学品其他从业人员和相关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相关资料
插图: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对社会群体应行使的举报权力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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