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小帮手

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小帮手

1星价 ¥13.0 (6.5折)
2星价¥12.8 定价¥20.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6153551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26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561535516 ; 978-7-5615-3551-6

本书特色

《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小帮手》是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

内容简介

“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是一套面向农民朋友的普法丛书。本丛书以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为宗旨,力图使农民朋友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农村生活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本丛书将成为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朋友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师益友。
本书是“农村法律小帮手系列”丛书之《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小帮手》。

目录


前言
一、山地承包经营
1.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义承包荒山,谁是承包人?
2.双方签订自留山承包合同后,一方能以承包金过低等为由反悔吗?
3.“处理决定”形式能否成立山地承包经营合同?
4.村民小组将属于村民的自留山出租给其他村民,租赁合同有效吗?
5.山地承包期间,居委会将山地再承包给他人,谁应承担原承包人的损失?
6.村与村之间对山地的归属有争议,如何处理?
7.山地承包面积约定不明,征收时补偿款易争议?
8.承包山地未签订承包合同,山地被征收能获得赔偿吗?
9.山地转包未约定转包期限,能随时解除转包合同吗?
10.通过竞标的方式承包果园,有*低承包期限限制吗?
二、林地承包经营
11.林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是否有效?
展开全部

节选

《农村生产经营法律小帮手》以农村真实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为主,由专业学者和法官对农村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丛书语言通俗易懂,所选案例皆来源于农村真实生活,切实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农村生活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相关资料

宋某之夫梁某(已故)早在1952年土改期间就取得发人坑山场的所有权。至1968年扩社并队时,该山场收回坝子大队集体经营管理,期间,坝子大队先后在该山场兴办过造纸厂、林场。1980年冬,林场解散后,坝子大队又将发人坑山场交由宋某一家人管理。1981年“林业三定”时,该山场所有权由坝子大队(现坝子村)取得并办理了证照,但该山场自林场解散后一直由宋某一家人经营管理着。正因如此,宋某一家人在“林业三定”期间没有分得自留山、责任田。由于坝子大队未分自留山、责任田给宋某,而发人坑山场的经营管理又名不正言不顺,故梁某夫妇吵闹到村、乡两级政府,要求解决发人坑山场的经营管理权的问题,为解决宋某与坝子大队之间的纠纷。1984年11月28日,由时任某乡副乡长的陈某召集宋某、梁某及坝子大队的支部书记朱某、干部王某、刘某一起在乡林管站召开协调会议,时任林管站站长的许某担任记录。另外,县林业局干部杨某年终检查工作下乡到该乡,也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关于本乡坝子村委会与本村发人坑山林承包给梁某有关事项处理的决定”(简称“处理决定”)的形式发给双方。该“处理决定”中双方约定了如下内容:“1.山林所有权属村委会的,原面议三年上交大队积累400元钱即1981年至1983年改为4年交300元,即1981年至1984年分期分批交,后年不再交。2.上级拨款归承包户。3.过去砍伐权包出售归承包户不追究。今后收为村委会按比例分成,大头为承包户,小头为村委会作发展林业(包宣传经费)开支及住房维修。4.今后即今冬明春村委会要迅速健全护林机构,制定乡规民约,奖罚严明,发现问题及时对违章者进行追究,果断处理,积极支持承包户,不得失职(1981年至1984年交300元,同时不落实责任田,在林场的田不算责任田)。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