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

包邮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

1星价 ¥28.3 (7.3折)
2星价¥28.3 定价¥39.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7562051558
  • 装帧:平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3
  • 出版时间:2014-02-01
  • 条形码:9787562051558 ; 978-7-5620-5155-8

本书特色

西奥多·S.格林伯格、温盖特·格兰特、琳达·M.萨缪尔、拉里萨·格雷编著的《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一书是在《被盗资产追回倡议》框架下**本具有教材性质的著作,该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各国开展资产追缴的情况和方式,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推荐为实用性指导手册。该书是有关腐败资产追缴系列理论著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经被翻译成西班牙语、俄语等多种版本并公开发行,但将其翻译成中文并公开出版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我们以及业界引进国际反腐败先进经验做法的一次尝试、一次“破冰之旅”。

内容简介

《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非定罪资产没收(NCB)是追回腐败收益的一个强有力工具,尤其是当收益被转移到国外时,其作用更为突出。由于非定罪资产没收可以在无需定罪的情况下对来源不明的资产进行扣押、冻结和没收,因此当违法者死亡、逃离司法管辖区、免于起诉或者因权力过大而无法被起诉时——这些在所有严重腐败案件中都很常见——非定罪资产没收是很好选择。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允许非定罪资产没收的体制,并建议将其作为区域性和多国参与的资产追回的一个工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敦促各国考虑采取这些措施,在“违法者由于死亡、逃离、缺席或其他适当的情况下”,采取非定罪资产没收。
随着对本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考虑使用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也相应地需要一些实用的手段。《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便是这样一个实用的手段。《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是关于此问题的靠前册书,也是在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之下的少有出版物。作为没收和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执法人员合作的产物,《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确定了关键概念——法律方面的、操作方面的以及实际方面的——这些概念为开展高效犯罪资产追缴提供了保障。通过实际经验、案例,以及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律节选,《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探讨736个关键概念。在书中还包括执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调查表、法庭辩护,以及没收前计划指导方针等。

目录

我国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现状(代译序)/1
前言/4
致谢/6
引言/9
缩略语/13
法律资源CD—ROM附录的目录/15
A部分理解此问题以及国际应对
1.盗窃公共资产:*严重的发展问题/3
2.全球一致同意需要通力合作/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
《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6
3.非定罪资产没收作为追回资产的工具/8
区别刑事资产没收与非定罪资产没收/8
在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进行的非定罪资产没收/12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历史观点和国际支持/13
引进没收的适宜法律/17
资产追回/19
B部分非定罪资产没收中的关键概念
基本的强制执行命令/25
1.非定罪(NCB)资产没收永远不能替代刑事诉讼/25
2.非定罪资产没收案件和刑事诉讼(包括等待调查)之间的关系应当加以确定/26
3.当刑事起诉不适用或失败时,应执行非定罪资产没收/27
4.可适用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应当尽可能具体清晰/30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规定来定义资产和非法活动/33
5.来源于刑事犯罪的所有资产均应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33
6.所有类别的资产均应被没收/34
7.予以没收的资产应当定义广泛,涵盖各种资产价值的新形式/39
8.在《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制定之前取得的来路不明的资产应被没收/40
9.政府应酌情为资产没收制定适当的限制和政策方针/43
调查和保护资产采取的措施/46
10.政府采取的旨在调查和保护充公之前资产的具体措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46
11.在没有书面通知资产持有人之前采取的资产保护措施和调查措施必须被授权,当该通知可能妨碍司法管辖机构起诉没收案件能力时/48
12.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专门用来修正签发的命令,该命令旨在保护、监控和出具证据,并抑制任何不利于政府的裁决,在政府重新考虑或者上诉之前暂不下达可能导致没收的资产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命令/50
程序和证据概念/51
13.政府申请和索赔人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应具体规定/51
14.基本概念应根据法令阐释清楚,例如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可予驳回的法律推定的使用/52
15.凡使用积极抗辩的,针对资产没收的抗辩,以及这些抗辩的要素和举证责任应具体规定/57
16.应授权政府通过间接证据和传闻来提供证据/59
17.应起草适用的法令限制法规,允许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大可执行性/60
诉讼缔约方及注意事项/62
18.对予以没收的财产具有潜在法定权益的主体有权被告之有关诉讼事项/62
19.应授权检察官或政府机构认可担保债权人,而不要求他们提出正式索赔要求/63
20.拒绝返回管辖所在地接受尚未判决的刑事指控的在逃犯,不应获准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提出异议/64
21.倘若资产已被转移至内幕人员,或非法活动的知情者,应授予政府宣布该资产转移无效权力/66
22.被没收资产的索赔人使用这些资产来对法院没收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用作生活费用的程度应予以特别规定/67
判决程序/71
...........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王晓鑫,司法部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从事司法外事、靠前刑事司法协助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著有《浅谈中国靠前司法协助工作的历史与发展》、《犯罪资产分享问题比较研究》、《关于加强和改进追赃追逃工作的若干思考》、《靠前刑事司法协助注入立法相关问题研究》等。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