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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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49714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71
- 出版时间:2013-10-01
- 条形码:9787504971470 ; 978-7-5049-7147-0
内容简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3年版)》汇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共分为六部分。**部分是基本法规;第二部分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第三部分是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第四部分是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第五部分是非银行金融外汇业务监管;第六部分是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银发[2001]3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3]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9]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10]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汇发[2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
汇发[2012]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3]17号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号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三、外债和对外坦保管理
四、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六、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
节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 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问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六、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七、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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