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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

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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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30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5
  • 出版时间:2014-12-01
  • 条形码:9787510213076 ; 978-7-5102-1307-6

本书特色

《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一书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实践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一线办案人员和法律专家学者(包括黄晓亮、黄福涛、冯冠华)合作编著的实用工具用书。全书整体分为两大部分,**部分为总体理论概述,第二部分为真实案例解读。全书内容翔实,逻辑结构体例严谨,是指导广大法律工作者科学、正确处理涉税案件的首选工具用书。

内容简介

  《疑难新型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系列: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实践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一线办案人员和法律专家学者(包括黄晓亮、黄福涛、冯冠华)合作编著的实用工具用书。《疑难新型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系列: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整体分为两大部分,**部分为总体理论概述,第二部分为真实案例解读。《疑难新型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系列: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内容翔实,逻辑结构体例严谨,是指导广大法律工作者科学、正确处理涉税案件的必选工具用书。

目录

上篇 类案公诉实务
**讲 涉税犯罪综述
一、近年来涉税犯罪案件特点
(一)税收类犯罪案件特点
(二)发票类犯罪案件特点
二、涉税犯罪的变化趋势
(一)税收犯罪总体数量呈平稳下降趋势,但涉案金额仍居高不下
(二)从地域上看,涉税犯罪东南沿海比中西部地区严重,主要新型犯罪从沿海传向内陆
(三)涉税犯罪将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第二讲 涉税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把握
一、涉税犯罪的客体
二、涉税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涉税犯罪的危害行为
(二)涉税犯罪的危害结果
三、涉税犯罪的主体
(一)涉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二)涉税犯罪的单位主体
四、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自然人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单位涉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讲 涉税犯罪新型疑难问题认定与把握
一、逃税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逃税罪认定中的特殊情况
(三)逃税罪与走私犯罪的区分
(四)逃税罪的特殊形态问题
二、抗税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抗税罪情节的认定
(三)抗税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虚开发票数额的认定
(三)牵连犯关系
六、虚开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伪造行为和虚开行为并存时的处理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其他问题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的其他问题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认定的其他问题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三)非法出售发票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四)非法出售发票罪罪数的认定
(五)共犯的认定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认定中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二)本罪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区别
第四讲 涉税犯罪办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施行)(节录)
3.*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3月16日施行)
4.*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节录)
5.*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7日施行)
6.*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9.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施行)

下篇 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
案件一 何某逃税案
使用非本单位领购发票、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前发生的逃税行为,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件二 崔某某虚开发票案
如何区分非法出售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
认定虚开发票罪应着重注意哪些条件?
案件三 陈某某、王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如何区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罪名?
“我不认识字,所以不知道是什么发票”能否成为不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辩解理由。
案件四 王某虹、周某霞、丁某美、赵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要素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能否对开票方与售票方同时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处罚?
案件五 彭某军、方某、乔某、周某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单位犯罪?
结合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以A公司作为出票方,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B公司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件六 陈某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如何区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犯罪嫌疑人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是否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
案件七 刘某涛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犯罪嫌疑人持有大量伪造的发票没有进行交易即被抓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认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案件八 孙某琦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否存在既未遂之分?既未遂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假发票与真发票同时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件九 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同时持有大量伪造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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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疑难新型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系列: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来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大相径庭,一般情况下很容易区分。但是有一种情况同时涉及两罪规定的行为方式,究竟如何认定值得探讨。这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从不法分子手中获得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人确实是使用财物非法换取了不法分子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非法购买”的行为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行为方式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时,并没有特别强调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即不论该发票原来归出票人所有,还是归收票人所有,只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双方用于虚开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为了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一方当事人手中实际产生偷逃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移转。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人来说,其实施的是“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和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必须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移转给收票人使用才能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可以将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视为“为他人虚开”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非法出票人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另外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理,对于非法收票人来说,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共同服务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偷逃增值税税款的犯罪目的,因此是一个犯罪行为。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的客观特征来看,理应包括由非法出票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对非法收票人来说,非法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必另外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当双方行为人实施虚开犯罪行为涉及的对象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应该按照这种思路来认定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刑法理论界有学者对此问题持相同的观点,如有学者指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条件,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学者从区别两罪犯罪对象的角度来阐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该学者认为:“行为人购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往往要交纳一定的'开票费'。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请人为自己虚开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虚开行为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是空白的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行为人购买的是填好内容的真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金额一般是按虚开金额的比例计算,而不是按份计价。”  ……

作者简介

  黄晓亮,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管理和培养中心副主任,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被聘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副秘书长独立或者参与出版著作20余部,在境内外报章期刊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或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10余项。    黄福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挪用犯罪新论》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资助出版工作至今,立足基层检察研究工作实际,注重法学理论与检察实践紧密结合,加强检察理论尤其是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累计发表论文、案例分析50余篇,参加各类课题研究项目20余项,近10篇论文获奖.2011年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调研能手”、“2011-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    冯冠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先后从事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注重结合检察实践开展理论研究,撰写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多次被国家级、市级刊物采用,参与撰写多部法律实务研究类著作,曾主笔《让家庭远离腐败》、《让岗位远离腐败》、《让权力远离腐败》、《让拆迁远离腐败》系列反腐丛书。2011年获“北京市首届检察业务骨干”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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