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身边的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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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2127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35
- 出版时间:2014-11-01
- 条形码:9787510212796 ; 978-7-5102-1279-6
本书特色
王建华主编的《警惕身边的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防范指南)》一书,以发生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当中的鲜活案例、翔实事例,通过通俗语言,生动地讲述了金融风险的种种表现,宣传金融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知识,是金融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的好教材,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内容简介
《警惕!身边的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防范指南》,以发生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当中的鲜活案例、翔实事例,通过通俗语言,生动地讲述了金融风险的种种表现,宣传金融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知识,是金融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的好教材,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目录
引言 “防范金融风险”进行时
伪造货币罪
案例1 “神秘工厂”落户偏僻小镇,夜半轰鸣惊醒暴利美梦
案例2 地下工厂造硬币,判了重刑还罚金
案后启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案例1 假中有假受人骗,赔钱获刑失自由
案例2 自作聪明购假币,发财梦破陷囹圄
案例3 运输假币利可观,带来风险价更高
案后启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 银行员工购假币换货币,利用职务之便从重处罚
案后启示
持有、使用假币罪
案例1 误收假钞不报案,转嫁损失法不容
案例2 捡假币购烟获罪,店主人报案有功
案例3 收藏种类万万千千,假币千千万万不能收
案后启示
变造货币罪
案例1 本该人才做裁缝,枉费心机进牢笼
案例2 购买伪币本不该,真假拼接入此罪
案后启示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案例 “万寿储蓄所”为何会寿终正寝
案后启示
高利转贷罪
案例1 套取贷款本不应该,转贷他人终获此罪
案例2 “服务费”之名掩盖不了“高利”的实质
案后启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1 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夫妇双双被判徒刑
案例2 以高额利率为诱饵,以人身自由为代价
案例3 假借明目吸收存款,骗人害己终获罪
案后启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1 涂改存折取钱,报案被抓判罪
案例2 读卡不能敛财,入狱自找“捷径”
案后启示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案例 印制储蓄存单骗兑现,伪造有价证券脱不了罪
案后启示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1 违规放贷酿大祸,大笔资金难追回
案例2 不做调查就放贷,玩忽职守亦为罪
案后启示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案例 利用职务谋私利,终究还是害自己
案后启示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自毁前途又入狱
案后启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 审核票据不仔细,因此获罪令人叹息
案后启示
逃汇罪
案例 为一己之利逃汇,害人害己害单位
案后启示
洗钱罪
案例 明知犯罪不劝阻,帮忙洗钱受拖累
案后启示
集资诈骗罪
案例 虚构项目集资诈骗,判刑又罚金罪当其罚
案后启示
贷款诈骗罪
案例 虚构事实谋取贷款,诈骗人罪悔之晚矣
案后启示
票据诈骗罪
案例 伪造票据行骗难逃法网制裁
案后启示
金融凭证诈骗罪
案例伪造金融凭证,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
案后启示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 伪造单据实施信用证诈骗,判刑又罚金罪当其罚
案后启示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恶意透支需入罪,信用卡使用需注意
案后启示
有价证券诈骗罪
案例 伪造债券欲发财,美梦破灭人牢笼
案后启示
保险诈骗罪
案例1 虚构身份骗取医保基金,判刑又罚金罚当其罪
案例2 制造车祸骗保险,获罪判刑终不值
案后启示
附录 金融风险面面观——行长访谈录
后记
节选
《警惕!身边的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防范指南》: 2.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是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并且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 二是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
作者简介
王建华,男,1959年生,浙江临海人,高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第二届“杰出法学青年”,著有《法律监督概论》和《青少年基本法律知识读本》(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法律信息要览》、《定罪量刑实用手册》等法律读物;个人专著《法律监督概论》获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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